【普法課堂】出借車輛出事故,車主有過錯才擔責

【普法課堂】出借車輛出事故,車主有過錯才擔責

5月16日晚,克拉瑪依市居民李某駕駛從小蘇處借的汽車外出辦事,當車輛行駛至一小區門口時,李某因疏忽大意撞傷一名老人。事故發生後,老人家屬把李某及車主老蘇(小蘇的父親)起訴到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要求他們共同承擔老人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各項費用82345元。

【普法課堂】出借車輛出事故,車主有過錯才擔責

法院經審查查明,事故車輛登記在老蘇名下,但平時由小蘇使用。對於小蘇把車輛借給李某的事老蘇不知情。

法院認為,被告老蘇的車輛質量合格,在車輛檢驗有效期內,且該車也購買了保險。小蘇將車輛借給李某時,李某未飲酒,也持有機動車駕駛證。李某是因自己疏忽大意才造成事故。

法院依法判決李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5478元,駁回原告其他請求。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該法條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是指出租人、出借人怠於審查承租人、借用人駕駛資質,或者隱瞞、未告知機動車故障等。在上述案件中,機動車所有人老蘇無過錯,不需要承擔責任。

來源:新疆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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