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案裁判方法 | 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執行案件的辦理思路和執行要點


類案裁判方法 | 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執行案件的辦理思路和執行要點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執行案件中較為常見的處置財產。在處置過程中,由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徵、涉案股權價值難確定、評估費用較高等導致股權變現困難。為有效提高執行規範化水平和執行效率,體現“應執必執”的價值取向,實現處置財產價值最大化,本文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對此類執行案件的辦理思路和要點進行梳理、歸納和總結。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法院責令目標公司履行協助義務

A公司與B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執行過程中,法院擬對被執行人B公司所持有的C公司90.96%的股權進行拍賣。評估過程中,目標公司C公司以材料遺失等理由拒絕提供評估必需材料,在法院要求其限期提交併警示相關法律後果後仍不予配合。法院遂依法作出對C公司罰款3萬元、C公司主要負責人罰款1萬元的處罰決定,並責令C公司立即履行協助義務。最終C公司在接受處罰後,根據法院要求按時提交了評估所需材料。

案例二:涉及法院依法處置評估價值為負值的股權

某刑事財產刑執行案件中,被告人張某持有D公司100%的股權。因全部資產被依法裁定追繳,D公司嚴重資不抵債、負債經營,其股權最終評估價值為負170億元。後該刑事案件被害人申請拍賣上述股權並同意墊付相關費用,法院決定在估算委託評估價、拍賣輔助費用、執行費用等執行必要成本總額的基礎上,以高於執行必要成本的60萬元價格作為拍賣保留價啟動司法網絡拍賣,最終拍賣順利成交。

案例三:涉及申請人拒絕墊付評估費使得股權無法處置

E公司與F公司仲裁執行案中,被執行人F公司所持有的G公司40.23%的股權,是其名下唯一可供執行的財產。E公司申請對該股權進行拍賣。法院依法告知申請人E公司需事先墊付股權評估所產生的費用,並根據評估內容初步估算墊付費用為10萬元。若後續股權拍賣成功,則該筆費用從拍賣所得款中受償;若拍賣不成功,申請人無權要求返還該筆墊付費用,不足部分尚需足額補交。後E公司拒絕墊付評估費,G公司相關股權未進入司法拍賣程序。

案例四:涉及當事人協議確定股權處置參考價

H公司與J公司仲裁執行案中,法院擬對被執行人J公司所持有的K公司49%的股權進行拍賣。處置過程中,因評估所需材料欠缺等導致評估久拖未果。後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依法採用當事人議價的方式確定涉案股權處置參考價。在法院的協調下,雙方當事人同意以540萬元為底價啟動拍賣。後涉案股權經過43次競價,以680餘萬元溢價成交。

二、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執行案件的辦理難點

(一)股權處置參考價難以確定

一是確定股權處置參考價方式少。股權因其特殊性,僅能選擇委託評估或當事人議價方式確定處置參考價,一般不宜採用詢價方式。二是股權評估所需資料不齊全。股權評估所需資料包括財務報表、會計憑證、對外重要負債依據等,均由目標公司內部掌握,通常不具有公開性。實踐中,目標公司受制於股東或出於信息保護等考慮,多以資料遺失等為由不予配合,使得股權評估缺少必要資料,股權價值難以確定。在缺乏有效證據證明目標公司存在故意拖延或拒不提供的情況下,法院難以對其不配合行為採取強制措施。

(二)股權價值難以固定

在符合法律規定、公司章程的情況下,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享有自主經營權。因此,法院凍結目標公司的股權後,既不能干預目標公司的經營活動,也不能直接對其資產進行查控。即使確定了股權處置參考價,待拍賣過程中的目標公司仍可進行資產運作、對外擔保等,由此可能導致涉案股權的價值下降,直接影響拍賣成交。

(三)持股比例較低的股權拍賣啟動率低

實踐中,申請執行人對持股比例較低的股權提起處置申請的相對較少,導致該類股權拍賣啟動率相對更低。主要原因在於:一是爭取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是影響股權拍賣成交率的重要因素,故持股比例較低的股權競買人相對更少,拍賣成交率亦相對更低;二是申請執行人需先行墊付委託評估費用,法院方可啟動股權處置程序。股權拍賣的低成交率使得該類股權的申請執行人普遍更不願承擔委託評估費用以及無法受償的風險,故對於持股比例較低的股權提起處置申請的意願也相對更低。

(四)評估費用較高加重申請人負擔

股權評估由於審查資料多、評估工作量大、評估專業性強,因此評估費用往往較高。部分案件中目標公司以股權投資的方式建立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或子公司再對外投資的公司,評估該目標公司股權的價值需層層調取其名下各公司的相關資料,導致股權評估內容更為複雜,由此產生的評估費用也更高。《最高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規定》第33條明確委託評估費用由申請執行人先行墊付,這無疑加重了申請執行人的財務負擔。

三、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執行的辦理思路和要點

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執行案件中,法院依法享有處置權是前提,判斷股權具有處置價值是關鍵。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應選擇適當的確定處置參考價方法,加大執行力度提高目標公司配合度,注重保護目標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類案裁判方法 | 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執行案件的辦理思路和執行要點

(一)依法凍結涉案股權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股權線索經審查屬實的,法院應制作協助公示執行信息需求書、協助公示通知書及強制執行裁定書,至目標公司註冊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股權凍結並要求協助公示,同時向目標公司送達凍結裁定,通知其協助凍結相關股權。

若多家法院擬對被執行人所持有的同一股權採取凍結措施,並先後向目標公司和市場監督管理局發送協助凍結法律文書的,首先向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協助公示通知書的法院凍結為生效凍結,其餘均為輪候凍結。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先向目標公司發函要求協助凍結不影響公示效力,但公示凍結在先的法院應與最先向目標公司發函要求協助凍結的其他法院溝通,防止產生執行衝突。

(二)確定法院依法享有處置權

確定法院對涉案股權享有處置權是啟動處置程序的首要步驟。若法院屬於首先凍結法院,則其當然享有處置權。若法院屬於輪候凍結法院,但申請執行人對涉案股權享有質押權等優先受償權,且首先凍結法院自股權凍結之日起60日內未就涉案標的發佈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則該輪候凍結法院可以向首先凍結法院發函要求其移交處置權再進行拍賣。拍賣所得款項優先清償申請執行人後,若有剩餘則退還首先凍結法院。

(三)判定涉案股權具備處置條件

涉案股權具備處置條件是後續處置程序正常開展的前提。具體包括:一是目標公司現實存在,即目標公司除註冊登記地外,實際存續且能找到住所地;二是評估所需資料齊全。

實踐中,目標公司住所地難找、評估資料難提取將直接導致委託評估程序終止,無法進入司法處置程序。若雙方當事人均申請議價確定處置參考價,法院也應對目標公司的經營狀況盡到形式審查義務,防止案外人利益受損。

(四)判斷涉案股權是否具有處置價值

判斷涉案股權具有處置價值是法院啟動處置程序的必要條件。對於不具有處置價值的股權,法院原則上不啟動司法處置程序,防止當事人濫用司法處置程序浪費司法資源。

在司法處置程序啟動前,法院應依法如實告知申請執行人股權拍賣的成交風險,以及因處置股權所產生的評估費用,並詢問申請執行人若兩次拍賣均流拍,其是否同意就涉案股權接受抵債。

申請執行人拒絕墊付委託評估費用的,涉案股權視為無處置價值;申請人不同意接受流拍後的抵債方案但同意墊付相關評估費用的,股權評估價值在去除經初步估算優先支付的委託評估費、拍賣輔助費、執行費用後,申請執行人無法受償或受償金額過少的,則法院可判斷此次拍賣為無益拍賣,涉案股權不具有處置價值。同理,若涉案股權上有其他人的質押權等優先受償權,且優先受償金額明顯大於或接近於股權初步估算價值的,則法院原則上亦不予啟動司法處置程序。

(五)選擇確定處置參考價方法

根據《最高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規定》,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可以按照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託評估等方式進行。因為股權價值的確定需要專業人員通過分析目標公司各種材料綜合得出,並無統一的計稅基準價、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所以不適用定向詢價或網絡詢價的方式。法院應採用“委託評估為首選、當事人議價為補充”的原則。

1、委託評估

通過委託評估確定涉案股權價值是法院的優先選擇。雖然該方式耗時耗力,但因股權不同於不動產,且其權利負擔和涉及的第三人利益亦不具有公開性,故非通過專業機構評估、鑑定難以直觀知曉。因此,為確保股權價值的客觀真實性,法院更適宜採取委託評估的方式來確定股權價值。

首先,判斷股權能否進行評估。實踐中常存在目標公司住所地難找、目標公司不配合等導致股權評估不能的情況,直接使得後續司法處置程序無法進行。此時,法院不宜採取委託評估方式。其次,通知目標公司協助執行。目標公司有明顯拖延或阻礙評估行為的,法院應依法向目標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限期提供評估資料,並對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談話,告知協助執行單位的義務和不履行的法律後果,督促其儘快完成評估協助工作。再次,送達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完成並經法院審查基本信息無誤後,法院須在三日內向雙方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分別送達,並給予五日的異議期。沒有有效送達地址的,法院應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予以公示,公示滿十五日即視為送達。異議期滿均未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法院應啟動拍賣程序。

最後,以評估價值確定處置參考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在無其他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均應實行網絡司法拍賣。依據該規定第10、26條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起拍價不得低於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十;再次拍賣的起拍價降價幅度不得超過前次起拍價的百分之二十。

2、當事人議價

資料不全導致股權價值難以通過評估確定的,在被執行人同意議價且法院根據案情進行形式審查後,認為自主議價不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採用議價的方式確定處置參考價。首先,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法院需明確告知雙方自行議價的程序、利弊及法律後果,確認議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次,指定期限提交議價結果。雙方當事人同意自行協商確定股權拍賣價格的,法院應設定合理期限要求當事人提交議價結果;當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或議價不成的,法院可自行確定採用其他方式確定處置參考價。當事人提交價格一致且無利害關係人就議價提出異議的,法院將議價結果作為第一次拍賣保留價。

如案例四中,在欠缺評估所需資料導致評估久拖未果的情形下,若堅持以委託評估的方式確定處置參考價,不僅可能長期無法得出評估結論,而且還將產生較高的評估費用。法院最終採用當事人議價的方式,有利於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縮短傳統股權處置的程序步驟,解決評估難、評估週期長的弊端,提高處置效率,並且減少評估費用的支出,避免涉案財產的減損。

(六)股權處置執行要點


類案裁判方法 | 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執行案件的辦理思路和執行要點

1、加大對目標公司的執行威懾

在選擇委託評估方式的操作過程中,目標公司拖延提供材料等不配合行為,導致評估過程嚴重受阻、評估週期變長、評估價值不真實,對執行程序造成負面影響。此種情況下,法院應加大對目標公司的執行威懾。

法院應先對目標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限期提交相關資料並警示相關法律後果;協調溝通無效後,除目標公司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評估所需材料的情形外,法院對其予以訓誡、罰款,情節嚴重者,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拘留,並責令立即配合評估。具體罰款數額及拘留期限,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予以確定。目標公司拒絕配合評估股權價值的應視為隱匿被執行人財產,法院有權對目標公司進行搜查,根據評估機構資料需求強制提取相關文件。如案例一中,針對目標公司的拒不配合行為,法院通過採取司法強制措施,使得目標公司主動提交評估材料,取得良好執行效果。

針對目標公司惡意處置資產導致股權價值貶損的問題,法院可在凍結股權時即對其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目標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不得故意作出損害股權價值的行為,並約談目標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明示法律規定及相應後果。若目標公司不予配合,法院應立即採取相應強制措施。

若目標公司住所地不在本市區域內,法院系統內部應加強協作。由目標公司住所地法院配合執行法院,對故意不配合或以不作為方式暗中阻礙評估的目標公司予以懲戒。

2、查明並充分披露股權權利負擔

在部分執行案件中,目標公司全體股東事先對被執行人的股東權利作出相應限制,如限制投票權、將公司有償託管等。此類約定作為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法律保護,不僅對股權評估價值產生重大影響,而且司法拍賣的買受人亦須受此類約定的約束。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法院應在拍賣公告中對此類約定予以充分披露。因此,對待處置股權是否存在權利負擔,法院應做到事先查明、事中統籌、事後披露。

3、加強對申請執行人的釋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31條明確,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據此,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申請對股權進行拍賣或變賣的,除明確要求預先繳納委託評估費用外,法院對申請執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債方案的應加強釋明,避免申請執行人要求對明顯不具有市場價值的股權進行處置,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涉案股權流拍或變賣不成,且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抵債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31條規定,法院應當作出解除凍結的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4、審慎處置評估價值為負值的股權

如案例二中,實踐中部分目標公司除負債外已無其他可變現資產且嚴重負債經營,其股權價值經依法評估為負值。對於此類情形,法院應把握兩大處置原則:一是處置程序啟動時,原則上對評估價值為負值的股權不予處置,但申請執行人或刑事被害人要求處置並墊付相關費用的除外。二是確定股權處置後,不得作無益拍賣,處置參考價的確定須高於包括委託評估費、拍賣輔助費、執行費等在內的執行成本。

5、保障優先購買權

出於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考慮,《公司法》第72條規定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股權時,應當盡到通知義務以保障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具體而言,根據《最高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16條規定,股權拍賣應當在拍賣三十日前公告,拍賣公告發布三日前應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已知優先購買權人。因此,法院應在拍賣公告發布三日前向目標公司發函,告知其股權將被強制拍賣的具體情況,要求目標公司通知全體股東及時向法院書面表明優先購買權的行使,並至拍賣輔助機構進行登記,否則即視為放棄。目標公司應及時通過召開股東會等方式向全體股東傳達法院的通知,並做好會議記錄或送達證據固定。

根據法院發佈的拍賣公告信息,其他股東意欲參與競拍的應在參加拍賣前實名交納保證金,經法院確認後取得優先競買資格及優先競買代碼、參拍密碼,並以優先競買代碼參與競買。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以拍賣公告披露事項為準。

6、合理確定評估、拍賣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32條規定,拍賣機構收取輔助費用的比例受到嚴格限定,上海高院出臺了《關於司法拍賣收費標準等工作的通知》,將本市拍賣機構最高收費金額限定在人民幣45萬元以內;由於評估工作存在特殊性,評估機構的收費暫未規定硬性上限。如案例三中,申請人不願墊付高額股權評估費用導致處置程序終止的情形在實踐中較為常見。

針對部分案件中存在委託評估費、拍賣輔助費用過高而增加申請執行人負擔的情況,法院一方面要主動加強審查,剔除評估、拍賣機構的不合理收費,同時要考慮評估工作的複雜性,嚴格把控特殊情形下的委託評估費用、拍賣輔助費用;另一方面要做好對股權處置的審查,對股權本身明顯不具有市場價值或僅能清償小額債權的,應事先明確告知申請執行人,不予啟動無益拍賣。

(七)對案外人執行異議的處理

當案外人對被執行人所持股權提出異議或存在隱名股東的情形時,法院應告知案外人通過執行異議程序進行救濟。依據《關於適用民訴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民訴法解釋》第465條規定,在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以及駁回裁定送達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內,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但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除外。

(八)拍賣及過戶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具體拍賣程序與其他類型財產的拍賣程序大體並無差別。對於股權上的權利負擔,法院應在拍賣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若第一次拍賣流拍的,根據《最高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在同一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再次拍賣,再次拍賣的起拍價降價幅度不得超過前次起拍價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賣流拍的,法院可以依法在同一網絡司法拍賣平臺變賣,具體規定及流程與拍賣相同。

拍賣成交過戶時,法院應當向買受人、被執行人及目標公司送達轉讓裁定,並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至該目標公司註冊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及協助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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