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混淆的幾組黨組織概念要辨清

易混淆的幾組黨組織概念要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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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要“健全維護黨的集中統一的組織制度,形成黨的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上下貫通、執行有力的嚴密體系,實現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

我們黨是按照馬克思主義建黨原則建立起來的,形成了包括各級各類黨組織在內的嚴密組織體系。在這一組織體系中,不同類型黨組織有著不同的定位和作用,對其中容易混淆的幾組概念,工作中需要認真把握。

黨委 黨組

黨委是黨的委員會的簡稱。其中,地方黨委是黨的地方一級組織,包括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設區的市、自治州黨委,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黨委,這三級地方黨委在本地區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作用。基層黨委是黨在社會基層單位(包括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成立的委員會,比如國有企業黨委、機關黨委、高校黨委等。

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作用,是黨對非黨組織實施領導的重要組織形式。比如財政部黨組、全國總工會黨組、中國核工業集團黨組等。

黨委和黨組區別主要體現在:

(1)從性質看,地方黨委、基層黨委都是黨的一級組織,而黨組是黨在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

(2)從地位作用看,地方黨委對本地區發揮領導作用,對本地區各方面工作實行全面領導,基層黨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黨組在本單位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

(3)從產生方式看,黨委由黨的代表大會或者黨員大會等選舉產生;黨組由黨中央或者本級地方黨委審批,黨組不得審批設立黨組。

(4)從領導關係看,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其設立的黨中央或者地方黨委的領導。

黨組 黨組性質黨委

黨組在本單位發揮領導作用。黨章明確規定,黨組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對此進一步作了規定。以財政部黨組為例,在領導財政部機關黨委的工作同時,還應當支持配合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對財政部黨的工作的統一領導,自覺接受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對其履行機關黨建主體責任的指導督促。

需要注意的是,黨委辦公廳(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等黨的工作機關不設黨組,其領導機構是部(廳、室)務會,肩負著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負責領導本單位機關黨建工作。

黨組性質黨委,是黨在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目前,黨中央批准設立的黨組性質黨委共25個,包括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應急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10個部委以及中國工商銀行等15家中管金融企業黨委。

黨組性質黨委屬於特殊形式的黨組。以中國人民銀行黨委為例,與其他部門黨組相比,它不僅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發揮領導作用,還在全國人民銀行系統發揮領導作用,因此,其在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上,任務更重、要求更高、責任更大。為強化對本系統的領導,中國人民銀行黨委根據黨中央授權審批設立下屬單位黨委,同時還設立了組織部、宣傳部等內設機構。需要注意的是,黨組性質黨委雖然名為黨委,但本質上仍屬於黨組,由上級黨組織直接批准設立,不同於由選舉產生的地方黨委和基層黨委。

機關工委 機關黨委

機關工委是黨委為了加強對下級黨和國家機關黨的工作的領導而派出的代表機關。比如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它與財政部機關黨委是領導與被領導關係,與財政部黨組在落實機關黨建主體責任方面存在指導督促關係。

機關黨委是黨和國家機關中的基層黨組織,在上級黨委或者黨工委和本單位黨組(黨委)的領導下,協助本單位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本單位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不領導本單位業務工作。比如,財政部機關黨委作為本部門機關黨建工作專責機構,在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財政部黨組領導下,負責組織推動本部門機關黨建任務落實。

地方黨委 地方黨委全會

地方黨委是由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領導機關,由委員、候補委員組成;地方黨委全會是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的簡稱,是地方黨委作出重大決策的一種會議形式,由常委會召集並主持。

在使用“全會”概念之前,實踐中曾普遍使用“全委會”的概念。根據當時有關規定,全委會是地方黨委全體會議的簡稱,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同級黨組織的領導機關,領導本地區的工作。這實際上是把全委會這一會議形式界定為一種領導機關,等同於地方黨委,導致全委會的性質比較模糊。

2015年12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不再使用“全委會”概念,而是使用了“地方黨委全會”概念,將其明確界定為一種會議形式,這樣就與“地方黨委”這一組織形式在性質上區分開來。

機關黨組 分黨組

機關黨組是相對於黨組而言,前者常被稱為“小黨組”,比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後者被稱為“大黨組”,比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機關黨組通常設在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機關。其中,市級以上應當設立機關黨組;縣級由於人數普遍較少,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機關黨組。

分黨組是在特定單位設立的特殊形式黨組,包括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派出機構(比如自然資源部派駐地方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局)、具有行業系統管理需要的國務院有關直屬事業單位(比如新華社各國內分社和駐外總分社),中央一級有關人民團體的下屬單位(比如全國總工會所屬駐會產業工會),省級以上人大、政協的專門委員會,市級以上法院、檢察院的派出機構等。設立分黨組的單位,其下屬單位不再設立分黨組。

機關黨組、分黨組區別主要體現在:

(1)從產生方式看,機關黨組由黨中央或者本級地方黨委審批設立,比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由黨中央審批設立;分黨組由黨組報本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設立,比如新華社河北分社分黨組由新華社黨組報中央組織部審批設立。

(2)從相互關係看,機關黨組應當接受本單位黨組領導;分黨組應當接受上級單位黨組領導,上級單位設立機關黨組的,還應當接受機關黨組的指導。比如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分黨組除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領導外,還應當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的指導。

(作者:中央辦公廳法規局法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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