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辭而別,反告公司解除要補償竟能勝訴,公司該如何應對?

員工不辭而別,轉頭卻說是公司口頭辭退,進而索要解除補償或是賠償,而仲裁機構最終支持了員工的賠償要求,因此公司一方在碰上這種事情後都會大喊冤枉,而公司人事也必受上級的壓力與責難,就是喝一斤二鍋頭也無法撫平內心的冤屈。

員工不辭而別,反告公司解除要補償竟能勝訴,公司該如何應對?

員工不辭而別,反告公司解除要補償竟能勝訴,公司該如何應對?

面對要求公司賠償的裁判結果,公司覺得不公平,畢竟是員工自己不來上班,還要誣賴公司辭退,很不厚道,但也是由於公司自身的疏忽,致使員工鑽了空子,那麼公司以後再遇到類似情形該怎麼做才是正確的呢?

我們先通過一個真實的案例,來看看公司在此類事情中到底是哪裡出了問題。

【員工訴求】:我是2015年11月10日開始在北京某影視技術有限公司工作的,工資是12000元/月。2018年6月20日,公司口頭通知辭退我,沒有任何理由,所以現在要求公司向我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72000元。

【公司申辯】:根據考勤記錄,員工從2018年6月21日開始就沒有出勤記錄了,但是公司從來沒有辭退他,是員工自己不來的,屬於自己主動離職,依法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仲裁裁決】:公司向員工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36000元。

員工不辭而別,反告公司解除要補償竟能勝訴,公司該如何應對?

員工不辭而別,反告公司解除要補償竟能勝訴,公司該如何應對?

【律師說法】

一、在這件事情裡,公司做錯了什麼?

每個公司都會遇到員工不打招呼就不來上班的情況,這其中,很多公司就按照員工“自動離職”處理了,既沒有要求員工遞交辭職申請或是辦理離職手續,也沒有給員工發解除通知書,雙方就這樣相忘於江湖,這就是公司做錯的地方。

在此類勞動糾紛裡,員工說公司口頭辭退,公司說員工是自己離職,但雙方都拿不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說法。那麼,辭職還是辭退,直接影響著公司要不要支付解除的補償金。

司法實踐中,在勞動關係解除原因不明的情況下,且員工和公司都不願意再繼續履行勞動關係了,鑑於公司與員工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公司在獲得證據的能力方面比員工更佔優勢,因此,司法裁判機關依據公平原則,會認定勞動關係是由公司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提出解除並與員工協商一致的,公司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來員工自己辭職是不需要給任何補償的,結果就是因為公司什麼都不做,致使最後要按照“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向員工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二、遇到這種情況,公司要做些什麼?

面對員工的不辭而別,自動離職,公司其實只要做兩件簡單的事情就可以避免了。

當公司發現有員工無故缺勤的時候,首先應及時向員工詢問脫崗的原因,如果員工說我不想幹了,那麼公司就可以要求他遞交一份辭職申請,並將該申請存檔保留即可;

如果員工不配合遞交辭職申請,也不回來辦離職手續,那麼公司可以根據規章制度裡面關於“曠工解除”的內容,在員工缺勤達到一定能天數後,按規章制度的規定,主動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係。這裡要注意一點的是,在採用這種通知方式的前提是,公司要具備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且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曠工幾天可以構成嚴重違紀。

只需要多做這麼一點點事情,就可以為公司避免至少幾萬元的損失,何樂而不為呢!

作者:周晨律師,轉載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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