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3(泡病假)病假可要求提供相對應門診記錄等

勞動合同法關於醫療期勞動合同解除規定

第42條: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不能依據第40條(非過失性解除)第41條(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

第45條:勞動合同期滿,有第42條情形應當順延情況消失後再終止勞動合同。

事實依據

2015年12月,蝌蚪與小河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至2017年12月。2016年12月15日至22日,蝌蚪未到崗也未辦理相關手續。

23日,小河公司向蝌蚪發出嚴重警告通知書,要求其在27日之前到崗。26日,小河公司再次敦促蝌蚪27日到崗報到。

27日,蝌蚪郵件回覆因需手術向小河公司提交病休證明,時間為12月27日起休二週,並有醫院疾病診斷證明/病假證明。

而後,小河公司向蝌蚪發出第二次嚴重警告通知書,於2017年1月5日向蝌蚪發出最終警告通知書。期間,雙方就缺勤、工作反饋等進行郵件交談,蝌蚪未再向小河公司提交准假證明或辦理准假手續,小河公司敦促蝌蚪到崗及提交准假證明未果。

1月13日,小河公司向蝌蚪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自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月4日,你未依規履行請假手續、無正當理由累計缺勤14個工作日…。公司曾多次通過電話、信函等方式要求,並通過電子郵件和快遞信函發出了嚴重警告通知書和最終警告通知書。然你無視公司的警告並繼續曠工。…勞動關係於2017年1月13日終止…”。

上海市黃浦區:勞動仲裁

2017年3月蝌蚪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小河公司1…恢復勞動關係…。

2017年11月,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一、小河公司支付蝌蚪2017年1月1日至13日期間病假工資差額…;三、不支持蝌蚪的其他仲裁請求…。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蝌蚪不服仲裁裁決上訴至法院,訴訟請求:小河支付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稱小河公司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13日期間以莫須有理由連續發了三次警告, 1月13日,再以“曠工、佔用公司物品、弄虛作假”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此時自己已懷孕,亦早於1月5日告知懷孕情況並提交休假申請,不存在曠工行為…。

小河公司辯稱:…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月4日期間蝌蚪連續曠工14個工作日、提供虛假病假證明,以及擅自佔有處理公司物品,嚴重違反了企業的規章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是依法解除與蝌蚪的勞動合同,無需向原告支付解約賠償金…。

另查明:1蝌蚪遞交的2016年12月27日起建議休二週的疾病診斷證明/病假證明。…該醫院門診部表明,醫院自11月已實行電子假單,無手寫假單,該病假證明不是醫院出具。且未能遞交當日就診記錄。

… …

以上事實,蝌蚪提供有裁決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小河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就業規則、嚴重警告通知書、最終警告通知書、疾病診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仲裁庭審理筆錄等。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應對違紀事實、適用法律及處理程序合法承擔舉證責任。同時,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規,也要合理。蝌蚪在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4日遞交的疾病診斷證明/病假證明,未提交當日就診記錄,該病假證明不真實小河公司敦促蝌蚪按時到崗或遞交有效證明,要求相關辦理手續,該要求未超出企業對員工的管理,也符合企業內部管理範疇,而蝌蚪未接受被告管理,對通知置之不理,曠工事實成立。其次,作為入職至今的蝌蚪理應熟知公司規章制度,自覺遵守相關的規定,蝌蚪未在小河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到崗或申請假期,其行為違反了被告公司的規章制度。小河公司為維護企業正常經營活動,教育廣大員工遵紀守法,根據原告的行為及勞動合同、規章制度規定作出瞭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確認。

… …

法院判決:…三、蝌蚪要求小河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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