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聊因頭像與真人不符,女子被殘忍殺害!頭像都不能亂放了...

如今“網聊”的現象尤為頻繁,只因長相與微信頭像大相徑庭,男子便在爭執中殘忍的將女子殺害,並……


深夜,寂寞難耐的李某通過微信認識了“漂亮”的張某,談妥價格後便相約見面,隨即張某來到李某打工的理髮店。


可沒想到的是...


網聊因頭像與真人不符,女子被殘忍殺害!頭像都不能亂放了...


近日,昆明中院對這起發生在兩年前,備受關注的南亞風情第壹城一理髮店裡的命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故意殺人罪名成立,一審判處其死刑。


案發 地下停車場的垃圾桶內發現女屍


2016年8月27日凌晨4點許,昆明警方接到一起失蹤案件。報警人稱,朋友張某失蹤了。


11個小時後,昆明警方又接到群眾報警稱,在西山區南亞風情第壹城地下停車場一處通道轉角處,放著一個藍色圓柱形垃圾桶,桶內放著用衣服包裹著的肉塊。


經勘驗檢查,警方初步確定為女性人體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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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南亞風情第壹城一家理髮店內為案發現場,並提取到部分人體組織。經偵查,初步判定被害人為失蹤的張某,理髮店員工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警方迅速展開調查,調取了周邊監控錄像發現:


8月26日23時許,一名穿灰色短袖T恤的男子和被害女子在南亞風情第壹城見了面,還一同上了樓進入一家商鋪內,並將商鋪捲簾門拉下。


8月27日凌晨0點40分左右至1點30分左右,有兩男一女多次到該商鋪門口觀望。


8月27日凌晨4點左右,這家商鋪門內反射出火光,隨後商鋪捲簾門被打開了,一名男子從商鋪鑽出來,手裡還拖著一個沉重的藍色桶。


該男子拖著藍色垃圾桶離開,商鋪捲簾門內火光繼續擴大。約1分鐘後,火光消失,水從商鋪溢出至通道。


與此同時,該男子拖著藍色桶經過扶梯口和停車場通道,將藍色桶扔在了地下停車場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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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證人對監控錄像中搬運藍色桶的男子進行辨認,該男子就是理髮店員工李某。


8月31日15時許,民警在箇舊市老廠鎮一家公司工棚宿舍內將李某抓獲。經當場盤問,李某交代了在南亞風情園第壹城某理髮店內殺了一名女子的事實。


被騙 微信頭像的美女去哪了?


落網後,李某供述,2016年8月26日21時許,邊打掃衛生邊玩微信的他,收到一名網友通過微信跟他打招呼,並說800元上門服務。於是他把地址發給了對方,還發了50元的微信紅包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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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小時後,女子如約而來,李某下樓去接女子。見面後李某非常不滿,認為對方冒用他人照片當微信頭像。


他問對方:你和微信頭像怎麼不一樣?”


陌生的女子答:“有什麼區別?”


他就跟這名女子說:“你騙我。”


接著,他上了樓,並回到理髮室,女子跟著進去了,他順手將理髮室的捲簾門順手關了下來。


這時,女子讓他先給她800元錢,這讓他很不滿,於是說:“你跟微信頭像不一樣,我為什麼要給。”隨後,他讓對方離開,可女子說不給錢就不走。


爭執 擔心事情敗露將其殺害


為此,兩人發生爭執,李某看到對方打電話準備叫人,於是在店裡找到了一把銀色的西瓜刀,用刀指著對方。


見女子拿著電話說了幾句話,他就用刀朝女子砍過去。手機掉在地上,女子一邊喊救命一邊跑,他用刀指著女子讓她不要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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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供述中稱,後來女子服軟了,他還和女子發生了關係。之後女子的手機響了,他拿過手機聽到對方一直在問“你在哪裡!”。


李某稱,掛斷電話後,發現理髮店門口有兩男一女一直往裡面看。他害怕女子會叫人來,他就用西瓜刀朝女子的右側頭部和麵部砍了三四刀。”


為阻止女子向外面求救,他使用西瓜刀對女子的面部、雙上肢等全身多處部位亂砍。


一番瘋狂砍殺後,門口的幾人也離開了,此刻,李某發現這名女子已經倒地不能動了。


殘忍 肢解、放火企圖毀屍滅跡


女子遇害後,李某決定毀屍滅跡。他用店內的一把菜刀及一把鋸齒刀對女子的身體進行肢解,並在店裡找了一些衣服,將肢解的屍塊包裹起來,裝在一個藍色塑料桶內。


隨後,李某對案發現場進行了清理。為進一步毀滅證據,他點燃了理髮店內的一個塑料置物架。


李某稱,他看到著火後,就把理髮店的捲簾門打開,把塑料桶拉出來丟到商城地下停車場的一個牆角里。


因不想讓人發現他殺了人,李某就想把店裡的東西全部都燒了。意外的是,火沒有完全燒起來,當晚,理髮店著火,他還接到過老闆的電話,於是他返回理髮店裡清掃了店裡的水。作案後的李某非常害怕,他選擇了逃跑。


經鑑定,受害女子系銳器砍切全身多處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經DNA鑑定及相關辨認後,確認該女性屍體身份系張某。


判決 故意殺人罪成立一審獲死刑


去年7月13日,李某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放火罪被昆明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公訴中,受害女子的家屬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李某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87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認為李某故意殺人致1人死亡,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責。此外,李某故意放火,嚴重危害公共安全,還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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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記載,庭審時,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沒有意見。


其表示願意認罪悔罪。李某的辯護律師認為,李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且系初犯、偶犯。


昆明中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26日晚11點左右,李某通過微信邀約被害人張某在其打工的理髮店內見面。見面後,李某因張某冒用他人照片作為微信頭像而產生不滿,繼而引發衝突。


期間,李某為阻止張某對外求救,使用理髮店內的一把西瓜刀對張某的面部、雙上肢等全身多處部位亂砍,致張某全身多處受傷死亡。


為毀滅證據,李某又使用理髮店內的一把菜刀及一把鋸齒刀對張某的身體進行肢解,並將肢解的屍塊等物品藏匿於理髮店內的吊頂上及藍色塑料桶內。


同時,點燃了該理髮店內的一個塑料置物架後關閉理髮店大門,並將裝有部分屍塊等物品的藍色塑料桶丟棄至地下負二層停車場後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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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因瑣事糾紛殺死被害人張某後分屍、拋屍,並放火焚燬罪證,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法院依法支持喪葬費39452元,酌情支持交通費等其他費用共計1萬元。


近日,昆明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決被告人李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494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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