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藏品”讓眾人驚呆

男子“藏品”讓眾人驚呆

張三(化名)

出生于軍人世家

他從小便懷抱一顆

“軍人夢”

男子“藏品”讓眾人驚呆

大學畢業後

張三在一家大型國有公司工作

日子雖平淡,倒也幸福、美滿

時間一長

張三心中的“軍人夢”

便又開始蠢蠢欲動

他心想

既然做不了軍人

那“收藏”點軍品也行

男子“藏品”讓眾人驚呆

(圖片來源於網絡,僅供參看)

於是,張三經過多方尋找

先後從他人手中購得

兩把仿“M1911”式氣手槍

藏於工作的車間

並從網上購買

氣罐、水彈

閒暇時在車間

對著紙板射擊玩樂

2019年

公安刑事偵查部門

接到了北京市公安局刑偵總隊

線索核查通知

通過線索摸排聯繫上了張三

張三自知觸犯了法律

遂到刑偵部門投案自首

並如實供述了

非法持有槍支的事實

男子“藏品”讓眾人驚呆

經鑑定

從張三處扣押的氣手槍均是

以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

彈丸槍口比動能為4.77焦耳/釐米

(國標規定不能超過1.8焦耳/釐米)

均應認定為槍支

近日

襄陽市樊城法院刑事審判庭

通過互聯網遠程視頻連接方式

“隔空”開庭審理

張三非法持有槍支一案

法院合議庭經過討論

認為張三非法持有槍支目的

是為了“收藏”

主觀惡性不深

在非法持有槍支過程中

亦未將槍支用於

對外展示、逞勇鬥狠

社會危害性比較小

同時有自首情節

男子“藏品”讓眾人驚呆

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

於是決定

在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幅度內

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法官釋疑:

非法持有槍支罪,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支,拒不交出的行為。其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我國一直以來,對槍支實行嚴格管制的法律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三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製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張三作為一名年輕的大學畢業生,為了自己一時的“興趣”,踏入了法律的禁區,不僅要接受刑事處罰,穩定的工作也“岌岌可危”,令人唏噓不已。因此,廣大軍迷朋友,在收藏時一定要睜大雙眼,謹慎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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