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包商銀行信用風險得到完全解決

4月30日,包商銀行在官網上發佈“關於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公告”,公告指出新設立的蒙商銀行2020年4月30日,註冊資本為人民幾點200億元,股份總額為200億股,註冊地為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同時,央行發佈關於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轉讓相關業務、資產及負債的公告,經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組報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監管機構批准,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相關業務、資產及負債,分別轉至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此,有關包商銀行接管、重組等有關事項終於塵埃落定,歷經一年的包商銀行接管得到圓滿解決。一、 包商銀行風險事件回顧。

包商銀行成立於1998年12月,屬於股份制商業銀行,前身為包頭市商業銀行,2007年9月更名為包商銀行。據相關報道,包商銀行自2017年開始就未公佈年報,其不良貸款率自2017年起至少為3.25%,高於同期全國城商行不良率1.5%的平均水平。資產撥備覆蓋率及貸款撥備覆蓋率也是遠低於監管要求,風險抵禦能力下降嚴重。據2019年6月2日內行公佈的包商銀行被接管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包商銀行的大量資金被明天集團(主要股東,持有包商銀行89%的股權)違規佔用,形成逾期,長期難以歸還,導致包商銀行出現嚴重的信用危機,觸發了法定的接管條件被依法接管。包商銀行的股權結構也較為複雜,至少有國有股、個人股、法人股、集體股四類。

二、 監管部門介入托管。

2019年5月24日,銀保監會發布公告,鑑於包商銀行出現嚴重信用風險,為保護存款人和客戶合法權益,對包商銀行實行接管。此次接管是20年以來再度出手整治問題銀行,這是1998年海發行被關閉之後最大的一起商業銀行風險事件,也是銀保監會歷史上第一次接管商業銀行。為什麼會被接管?

首先,採取接管措施是必須有條件的,而且條件是非常嚴格的。對一家商業銀行接管是一件十分嚴肅而慎重的行為。只有當一家商業銀行出現《商業銀行法》第64條“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8條“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情形,再不接管將嚴重損害廣大客戶合法權益特別是存款人存款安全時,才會採用這樣的方式處置。因此,非到萬不得已,無需採取行政接管這一措施。

其次,對包商銀行的接管是嚴格依法進行的。對各類債權人的債權保障首先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對大額債權人債權保障中涉及的債權債務關係、承兌匯票、保證金存款等問題,尊重合同,激勵市場主體積極履約。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對於簽署債權收購與轉讓協議,平等協商、自願簽署。未予先期保障的債權也繼續保留,債權人依法參與後續受償。

三、設立蒙商銀行承接業務。

包商銀行出現信用風險,監管部門依法進行接管,並委託建設銀行託管後,採用存款保險基金和央行出資,進行收購承接,對包商銀行的各類債權人給予充分的保障。對個人客戶和5000萬元及以下的對公和同業機構客戶的本息給予了100%全額保障。對於5000萬元以上同一大額債權人的本息,按債權淨額先期進行保障,平均保障比例在90%左右。上述保障標準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各類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效避免直接清償、保障程度低等問題。目前看,由存款保險基金出資、央行“最後貸款人”依法支持,實施收購承接,是一種比較穩妥的方式。

在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接管託管工作進展順利,包商銀行各類債權人權益得到維護。具體來看,520萬個人儲戶和20餘萬個人理財客戶已得到全額保障;債權金額在5000萬及以下2.5萬戶對公和同業客戶已得到全額保障;包商銀行5000萬元及以下承兌匯票得到全額保障,5000萬元以上得到不低於80%保障。

與此同時,監管部門,各股權單位加強重組力度,著力解決包商銀行根本問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聯合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包頭市財政局和部分區屬企業,充分發揮背景優勢,引進建行、微商銀行等優質機構,為蒙商銀行輸入大行和優秀城商行長期豐富的經營經驗,另一方面承接包商銀行的個人和對公業務,著力實現包商銀行的浴火重生。

1、 設立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共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業務服務,經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2、 本次包商銀行業務、資產及負債轉讓的總體原則為:包商銀行總行及內蒙古自治區內各分支機構的相關業務、資產及負債由蒙商銀行承接,內蒙古自治區外各分支機構的相關業務、資產及負債由徽商銀行承接。

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包商銀行信用風險得到完全解決


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包商銀行信用風險得到完全解決

3、 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見下圖:

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包商銀行信用風險得到完全解決

最大的股東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佔有27.50%的股份。作為銀行存款的保險機構,其是銀行存款最後保證支付的保險基石。為防範化解金融銀行業經營風險,保證存款人在銀行的安全穩定,2015年5月1日我國開始實行《存款保險條例》,條例提出會員銀行在吸納存款時,需按照一下的存款比例交納保費,由保費構成存款保險基金,目的是防止個別銀行在出現經營時,可以按照條例對存款人及時償付,限額為50萬元。2019年5月24日,國家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可以進行股權、債券、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辦理存款保險基金相關業務,直接或間接對目標銀行進行資產委託、管理和處置。

包商銀行信用風險爆發後,監管部門及時接管,會同多方機構部門,充分發揮存款保險基金作用,有效控制住風險惡化,保障了各類債權人利益。同時設立蒙商銀行,引入建行、徽商銀行等優質客戶,合理轉讓業務、資產及負債等,為推動蒙商銀行規範發展注入了強勁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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