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獲得 中國證監會核准批覆的公告

證券代碼:601878 證券簡稱:浙商證券 公告編號:2020-110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20年11月30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出具的《關於核准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覆》(證監許可[2020]3175號)(以下簡稱“批覆”),批覆主要內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非公開發行不超過10億股新股,發生轉增股本等情形導致總股本發生變化的,可相應調整本次發行數量。

二、本次發行股票應嚴格按照公司報送中國證監會的申請文件實施。

三、本批覆自核準發行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

四、自核準發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發行結束前,公司如發生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公司董事會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述批覆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東大會的授權,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事宜,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和保薦機構聯繫方式如下:

1、發行人: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聯繫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繫電話:0571-87901964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2、保薦機構: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聯繫部門:股票資本市場部

聯繫電話:010-56839579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特此公告。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12月1日

證券代碼:601878 證券簡稱:浙商證券 公告編號:2020-109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變更保薦機構後重新簽署募集資金

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證券”或“公司”)於2020年8月28日披露了《關於更換持續督導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90),公司因聘請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聯合證券”)擔任本次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的保薦機構,原保薦機構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公開發行可轉債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續督導工作由華泰聯合證券承接。

鑑於保薦機構的更換,為規範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吳山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支行以及華泰聯合證券重新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具體情況如下: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9]226號文核准,由主承銷商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用餘額包銷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了可轉換公司債券3,500.00萬張,每張面值為人民幣100元,按面值發行,共計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350,000.00萬元,坐扣券商承銷佣金及保薦費用人民幣9,433,962.26元(不含稅)後的募集資金金額為3,490,566,037.74元,由主承銷商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2019年3月18日匯入公司募集資金監管賬戶。另扣減預付的保薦費用、律師費用、會計師費用、資信評級費用、信息披露及發行手續費用2,587,373.25元(不含稅)後,公司本次募集資金淨額為人民幣3,487,978,664.49元。上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業經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驗證,並由其於2019年3月18日出具了《驗證報告》(天健驗[2019]55號)。

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募集資金存儲情況如下:

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系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的二級支行,公司募集資金存放於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

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為了規範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公司與各銀行及保薦機構浙商證券分別重新簽署了《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募集資金存放賬戶未發生變化。

(一)監管協議簽署主體

(二)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公司(甲方)與開戶銀行(乙方)、保薦機構(丙方)簽署的《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該專戶僅用於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4、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孫澤夏、龍定坤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複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並抄送給丙方。

6、甲方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淨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淨額”)的20%的,甲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或郵件(以本協議第十三條指定郵箱發送)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後保薦代表人的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

9、如果甲方因涉嫌發行申請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行政處罰或被移送司法機關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項發生時立即對專戶資金採取凍結等處置行為。查處結束後,解除上述凍結等處置措施。

10、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1、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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