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請注意:發起訴訟的一方負有更多的舉證責任,務提前做足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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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公號:瑞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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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亮 | 遼寧瑞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

【案情簡介】

原告錢某與被告A房產開發公司均從事房地產基建行業,趙某是被告公司的股東、監事,2014年3月,趙某以公司急需流動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200萬元,原告應允後通過原告實際控制XX市休閒服務中心將200萬元轉給被告,有轉賬記錄為證,趙某出具借條一份,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利息三分,借款後趙某陸續支付利息55萬元,此後,經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稱無力支付本息。原告無奈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本金及利息。

【瑞唐律師意見】

一、被告A公司未向原告借款,原告所述借款事實不存在。被告作為當地重大項目投資開發商,有著嚴格的會計管理制度,被告知道被起訴後,向公司財務部門核查,並未發現原告向被告付款的憑證,故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二、原告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款關係,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0萬元借款。休閒服務中心轉款200萬元到A公司賬戶的事實A公司並不否認,但是該筆款項的來源是否向原告所述是指示轉款的借款沒有證據證明,由於A公司的企業性質多方匯款平賬的事實時有發生,債權債務轉移,相互抵消屬於正常的法律行為,所以,即便A公司賬戶中的確有這200萬元進賬,也不能證明是從原告處出借而來,原告提供的證據與被告無關;

三、從原告主張的事實及提供的證據來看,原告借條中的趙某雖系A公司股東,但未經A公司特別授權,其本人也不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借款行為應是趙某與原告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不是公司行為,與A公司無關。

【法院觀點】

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錢某訴請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00萬元及利息,其主要依據為2014年3月趙某向錢某出具的借款為200萬元的借條一份,2014年4月案外人XX市休閒服務中心轉賬支票一張,2018年6月該中心負責人出具的證明一份。

以上證據無法形成完成的證據鏈條,不足以證明其與被告公司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故其起訴的被告主體不適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錢某的起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遼寧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瑞唐律師點評】

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被駁回,針對本案來講,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的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即證據之間不能相互印證,喪失了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原告倉促訴訟是導致敗訴的直接原因,另外,從主體角度來看,被告公司不適格,因此,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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