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完整啟動鑑定程序的四種情況

無法完整啟動鑑定程序的四種情況

根據最新將在2020年5月1日實施的《民事證據規定》中的規定,當事人無論是申請產品質量鑑定等廣義鑑定事項,還是狹義的四大類司法鑑定事項,有如下四種情況,當事方如拒絕履行義務,其是不能完整啟動鑑定程序和後續支持工作的。

一、 當事方無正當理由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請;

和以往老的舉證規定不同的是,申請鑑定期間由由原來的舉證期間,改為了人民法院指定期間,也就是說當事方必須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提交鑑定申請。

二、 當事方未預交鑑定費用;

根據新版《民事證據規定》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不預交鑑定費用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三、 當事方拒不提供相關材料;

此處指的是負有舉證責任且掌握、持有鑑定所需相關材料的當事方,其雖然提出了鑑定申請,但拒不向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提供相關材料。比如在天縱鑑定(SKYLABS)所從事的產品質量鑑定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方常見需要提供的產品技術資料包括產品設計圖紙,參數說明,關鍵器件清單等。

四、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不預交鑑定人出庭費用。

在鑑定勘驗工作完成後,通常鑑定機構都會對委託事項出具相關的鑑定意見。當事人對鑑定結果有異議的,要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當事人在收到鑑定人的書面答覆後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通知有異議的當事人預交鑑定人出庭費用,並通知鑑定人出庭。有異議的當事人如不預交出庭費用的,將會被視為放棄異議。

最後,天縱君必須指出的是,如上所述的四種情形均可能導致無法完整完成全部法定鑑定程序。鑑定程序不能正常啟動或完全其全部鑑定步驟,均可能會出現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情形,那麼根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將很可能因舉證不能而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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