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維權取證應把握“四個關鍵”

在嚴厲打擊惡意欠薪的高壓態勢下,明目張膽欠薪案件越來越少。可是,在現實中因未能留心收取證據而導致討薪難的糾紛仍時常發生,這些證據缺失的教訓告訴人們:從上崗第一天開始,就應圍繞勞動合同約定、領工資、工作量、討薪等“四個關鍵”收集並保留證據。以下4個案例,恰恰證明了這一點。

  上崗時

  收集約定證據

  經熟人介紹,包工頭焦某將其承包的某小區1-4號樓地面抹灰工程交由石某完成。雙方口頭約定每平方米工錢為7元,按實際完成工程量計算工錢。當石某提出簽訂書面協議時,焦某表示大家都是朋友沒必要。

  石某帶領10餘名農民工幹了兩天,感覺價格低划不來。此後,經與焦某協商,同意按每平方米9元計算工錢。

  可當工程完工結算時,焦某隻同意按每平方米7元結算。經多次協商未果,石某憑藉雙方兩次商談價格時的手機錄音作為證據申請仲裁,最終得到法律的支持。

  【分析】

  一些缺乏誠信的包工頭或單位,往往以無書面合同為由榨取農民工的血汗。因此,為減少並防止糾紛的發生,在包工頭不同意簽訂書面協議時,一定要用手機等載體予以錄音,並儘量把相關口頭約定的內容記錄清楚。如果當時忘記錄音,一定要找機會與其溝通並進行補充錄音。當然,如果能讓對方簽收“完工單”之類的資料保留證據,更能限制對方賴賬的機會。

  領工資

  收集工資數額證據

  2017年12月28日,王軍入職某鐵藝製品廠。雙方合同約定王軍為電焊工,月基本工資3600元,加班等延長工時補助另根據實際結算。因該廠僅有6名員工,每月工資均是現金髮放並由領取人簽字。除了每月按時簽字領取基本工資外,加班工資每個季度或半年一結算,另行發給並簽字(平均每月800元)。

  2018年12月13日晚,王軍在加班搬運鐵門時,不慎被砸傷右腳,經鑑定構成9級傷殘。事後,在計算工傷賠償時,雙方在計算月工資基數上發生爭議。

  仲裁機構審理時,公司提出從來沒安排員工加班,根本沒有加班費。王軍當即提供3次領取加班費時有員工簽字的照片等證據,公司只得按照每月4400元的工資基數為其計算工傷待遇。

  【分析】

  用人單位發放工資時通常是讓員工在領取單簽字後,將簽字單收回。對於這種領取工資情形,勞動者一定要留個心眼,趁財務人員不注意或他們領取簽字之時,將領取單拍照留存。一旦需要時,這就是很好的證據。

  當然,如果當時不方便拍照,也可以通過與公司人員對話等其他方式收集能夠證明工資總數的證據,有了這些證據就不怕單位說謊了。

  幹活時

  收集工作量證據

  某建築公司承包商業服務中心房頂面防水修復工程後,將其轉包給李某。李某在組織3名農民工進行修復過程中,三次運送防水卷材。經過服務中心門衛接受檢查時,李某都將事先準備好載明有防水卷材數量、產地、型號的運送單,交給門衛保安,並讓其核對、簽字確認。有一次,保安表示不用簽字,李某就主動將這次運送的數量報說給保安,並暗中錄音。

  工程完工後,雙方果然因完成工程量發生糾紛。到了法院,發包方提出屋頂面防水工程並非全部由李某完成,並提供多份證據證明。李某為證實整個服務中心的屋頂面防水工程均系其獨立完成,除了其他相關證據外,李某還提供了門衛簽字的防水卷材數量單及錄音。由於他證明的防水卷材數量與購貨單數量一致,而且該數量恰好與屋頂面積相吻合,所以,李某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

  【分析】

  在討薪糾紛案件中,工作量數額糾紛佔有相當比例。明明是勞動者本人完成,可一些缺乏誠信的包工頭為少付工資,時時處處總想找個機會予以剋扣。對此,勞動者一定要在提供勞動的整個過程中,自始至終注意收集保留相關證據,不給對方留下任何可乘之機。這不僅是討薪不可或缺的證據,也是減少糾紛的最好辦法。

  討薪時

  收集主張權益的證據

  2013年9月,吳凱帶領3名農民工給一家洗浴中心進行裝修。完工後,包工頭宋某當即給付人工費7萬元,同時,扣留質保金18000元,待二年約定期滿後給付。從2015年9月初開始,吳凱多次討要質保金,宋某總是以經營效益不好手頭緊為由予以拖延。

  到了2017年初,吳凱再次討要時,宋某以裝修質量出現問題為由拒絕給付。再後來,宋某將洗浴中心出兌、手機換號、一走了之。

  等吳凱於2019年3月起訴,法院審理此案時,宋某不僅提出裝修質量有問題,更要命的是對吳某主張權益的訴訟時效提出抗辯,說根據雙方裝修合同的約定,質保金應於2015年9月初給付,其訴訟時效應從此時間節點起算,而吳凱直到2019年3月才主張權益,早已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

  由於因吳凱多次討要欠款但未留下任何證據,承辦法官只能嘗試調解結案,儘量為其挽回一些損失。經多次協商,宋某表示同意給付8000元。對此,吳凱不得不接受。

  【分析】

  本案中,爭議雙方約定的裝修保質期為2年,宋某應於2015年9月返還質保金,吳凱主張返還質保金的時間也應當從這個時間起算。按《民法總則》實施前的法律規定,在2017年10月1日的訴訟時效為2年,吳凱應在2017年9月前主張自己的權益。

  事實上,吳凱在訴訟時效屆滿前也確實主張過權益,但未留下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其在2019年3月起訴時早已超過2年訴訟時效。好在辦案法官努力進行調解,他才討回一點費用,否則,其訴求是不會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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