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长假被“缩水”?人社部门这样回答

今年的“五一”劳动节连休5天,是不是想想就很激动呢!虽然说劳动最光荣,但有的单位公司由于工作需要,会要求员工加班,连日来,贵阳市网络问政平台也陆续收到了市民关于“加班”的一些疑问,问政记者特意邀请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给大家做出权威解答。

A.“五一”长假被“缩水”合理吗?

市民卢先生咨询:原来单位有双休日,现在取消了双休,周六正常上班,没有任何补偿。“五一”小长假法定放五天,我们单位只放三天,我想咨询一下这样合理吗?

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回复: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目前国家实行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的制度,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5月1日为法定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5月2日至5日为休息日和休息日调休,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B.上班时间就可以随意安排工作?

市民咨询:

我在一家私企打工,原来老板只有一个门店,我是副店长。随着业务发展,老板又有了好几个店,虽然每个店都委派了店长或副店长,每个店都有负责人,但一有大屋小事都会让我去处理。我曾提出过异议,老板给出的解释是“花钱雇你来工作,就等于买了你的时间,在上班时间,我让你在哪里工作就应该在哪里工作,让你做什么就要做什么”,请问这样合理吗?

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回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应注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孙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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