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某、羅某某等訴龍巖市新羅區政府強制拆除養豬廠案

詹某某、羅某某等訴龍巖市新羅區政府強制拆除養豬廠案

詹某某、羅某某等訴龍巖市新羅區政府強制拆除養豬廠案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9)閩行終42號

上訴人詹某輝

被上訴人龍巖市人民政府

上訴人詹某輝不服被上訴人龍巖市人民政府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一案,不服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閩04行初36號行政判決,向某建省高級人民院提起上訴。

原審三明市中院查明

2018年8月16日,原告詹某輝因所經營的養豬場被拆除一事,以新羅區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向被告龍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請求依法確認被申請人強拆其養豬場的行為違法。被告收到申請後,於2018年8月22日作出《補正行政複議申請通知書》,要求原告

補正以下材料:一、提供所建豬場經依法審批建設的證據材料;二、將所提交光盤內容打印並整理文字材料;三、提交的照片應一併提交書面材料;四、提供所建設的豬場系新羅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拆除的相關證據材料。

2018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行政複議申請補正說明》並附白沙鎮人民政府官方公眾號“山某白沙”於2018年7月31日發佈的文章《白沙鎮開展羅畲片殘留豬場整治行動》等材料。2018年9月4日,被告通知新羅區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2018年9月14日,新羅區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答辯狀稱其並未實施強制拆除申請人養豬場的行為,不是適格的被申請人,申請人的養豬場僅是豬圈隔欄被清除,不存在強拆養豬場的行政行為,並提供某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生豬養殖面源汙染防治工作六條措施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4〕158號)、龍巖市人民政府《龍巖市生豬養殖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白沙鎮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白沙鎮生態環境保護攻堅戰役實施方案〉的通知》(沙政〔2018〕120號)等文件。

2018年10月30日,被告龍巖市人民政府作出《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龍政行復駁〔2018〕7號),認為:根據查明事實,申請人養豬場的隔欄是新羅區執法局、生態戰役辦、林業局、白沙鎮全鎮領導幹部、鎮直相關單位部門在白沙鎮羅畲片區開展殘留豬場聯合整治行動中拆除的。申請人要求確認新羅區人民政府強拆其養豬場的行為違法,未能提供是新羅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了強拆其養豬場行為的相關證據,故新羅區人民政府稱未組織相關單位對申請人養豬場實施強拆、其不是本案適格被申請人的理由成立。

綜上,因申請人提交的行政複議材料無法證明新羅區人民政府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

2018年11月1日,原告詹某輝收到上述決定書。原告詹某輝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三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被告龍巖市人民政府是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政複議機關,具有作出本案行政複議決定的法定職權。

本案中,原告詹某輝向被告龍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要求確認新羅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其養豬場的行為違法,其提供的白沙鎮人民政府官方公眾號文章等證據僅能證明新羅區執法局、生態戰役辦、林業局、白沙鎮相關單位部門在開展殘留豬場聯合整治行動中拆除了豬舍隔欄及部分設施,不足以證明新羅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或直接實施了強制拆除其養豬場這一事實行為,即無法證明新羅區人民政府是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請後,經通知申請人補正、通知被申請人答覆和舉證等審查程序,依照《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作出決定並送達,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原告詹某輝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詹某輝的訴訟請求。

詹某輝不服,向某建省高院提起上訴稱:

其在一審提交的照片、光盤等證據,可以推定新羅區人民政府組織了聯合執法行為,原判決認為上訴人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新羅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或直接實施了強制拆除養豬場的事實行為,屬於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求。被上訴人龍巖市人民政府答辯稱:根據在案證據,上訴人養豬場的隔欄是龍巖市新羅區白沙鎮人民政府聯合新羅區執法局等部門拆除的,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福建省高院認為

本案雙方的爭議焦點為新羅區人民政府是否組織實施或直接實施了強制拆除上訴人養豬場隔欄的事實行為,即新羅區人民政府是否為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程序的被申請人。根據白沙鎮人民政府官方公眾號文章等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新羅區人民政府聯合新羅區執法局、生態戰役辦、林業局、白沙鎮相關單位部門組織實施了強制拆除上訴人養豬場隔欄。故上訴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被上訴人依照《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作出決定並送達,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最高法行申7669號

再審申請人詹某輝訴被申請人某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龍巖市政府”)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閩04行初36號行政判決:駁回詹某輝的訴訟請求。詹某輝不服提起上訴後,某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閩行終42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詹某輝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認為:

再審申請人詹某輝以新羅區政府為複議被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龍巖市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要求確認新羅區政府強制拆除其養豬場的行為違法。因再審申請人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新羅區政府組織實施或直接實施了強制拆除其養豬場這一行為,故新羅區政府並非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受理再審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後,經通知其補正,於法定期限內認定再審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依照《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被訴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並送達,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行政程序合法。因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均無不當。

再審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詹某輝的再審申請。

詹某某、羅某某等訴龍巖市新羅區政府強制拆除養豬廠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最高法行申928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俞某金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

再審申請人俞某金訴被申請人某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龍巖市政府”)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閩04行初5號行政判決:駁回俞某金的訴訟請求。俞某金不服提起上訴後,某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閩行終267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俞某金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認為:同上述案例。

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俞某金的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最高法行申929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俞某珍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

再審申請人俞某珍訴被申請人某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龍巖市政府”)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閩04行初3號行政判決:駁回俞某珍的訴訟請求。俞某珍不服提起上訴後,某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閩行終272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俞某珍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認為:同上述案例。

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俞某珍的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最高法行申928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廖某彭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

再審申請人廖某彭訴被申請人某建省龍巖市政府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閩04行初4號行政判決:駁回廖某彭的訴訟請求。廖某彭不服提起上訴後,某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閩行終308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廖某彭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認為:同上述案例。

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廖某彭的再審申請。

詹某某、羅某某等訴龍巖市新羅區政府強制拆除養豬廠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最高法行申929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羅某文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

再審申請人羅某文訴被申請人某建省龍巖市政府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閩04行初7號行政判決:駁回羅某文的訴訟請求。羅某文不服提起上訴後,某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閩行終269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羅某文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認為:同上述案例。

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羅某文的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最高法行申929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俞某河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

再審申請人俞某河訴被申請人某建省龍巖市政府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閩04行初9號行政判決:駁回俞某河的訴訟請求。俞某河不服提起上訴後,某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閩行終273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俞某河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認為:同上述案例。

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俞某河的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最高法行申842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新羅區小燕養殖場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

再審申請人新羅區小燕養殖場訴被申請人某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龍巖市政府)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閩04行初38號行政判決:駁回新羅區小燕養殖場的訴訟請求。新羅區小燕養殖場不服提起上訴後,某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閩行終45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新羅區小燕養殖場仍不服,向最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認為:同上述案例。

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新羅區小燕養殖場的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最高法行申761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範某輝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

再審申請人範某輝訴被申請人某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龍巖市政府)行政複議決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閩04行初34號行政判決:駁回範某輝的訴訟請求。範某輝不服提起上訴後,某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閩行終44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範某輝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認為:同上述案例。

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範某輝的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最高法行申761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吳某仁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

再審申請人吳某仁訴被申請人某建省龍巖市政府行政複議決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閩04行初40號行政判決:駁回吳某仁的訴訟請求。吳某仁不服提起上訴後,某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閩行終47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吳某仁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認為:同上述案例。

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吳某仁的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最高法行申766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俞某天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

再審申請人俞某天訴某建省龍巖市政府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閩04行初37號行政判決:駁回俞某天的訴訟請求。俞某天不服提起上訴後,某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閩行終48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俞某天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認為:同上述案例。

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俞某天的再審申請。

詹某某、羅某某等訴龍巖市新羅區政府強制拆除養豬廠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最高法行申764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俞某東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

再審申請人俞某東訴某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龍巖市政府”)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閩04行初35號行政判決:駁回俞某東的訴訟請求。俞某東不服提起上訴後,某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閩行終43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俞某東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認為:同上述案例。

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俞某東的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最高法行申928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俞某金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

再審申請人俞某金訴被申請人某建省龍巖市政府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閩04行初5號行政判決:駁回俞某金的訴訟請求。俞某金不服提起上訴後,某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閩行終267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俞某金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認為:同上述案例。

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俞某金的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最高法行申761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俞某彬,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福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

再審申請人俞某彬訴被申請人福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龍巖市政府)行政複議決定一案,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閩04行初39號行政判決:駁回俞某彬的訴訟請求。俞某彬不服提起上訴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閩行終46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俞某彬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認為:同上述案例。

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俞某彬的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最高法行申952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曹某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

再審申請人曹某某訴被申請人某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龍巖市政府)行政複議決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閩04行初6號行政判決:駁回曹某某的訴訟請求。曹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後,某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閩行終274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曹某某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新羅區政府是否是適格的行政複議被申請人……同上述案例

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曹某某的再審申請。

【案例鏈接】

1、衢州市柯城區興旺達農牧場豬欄豬舍被強制拆除違法並賠償案

2、方某某訴英德市橫石水鎮政府強制拆除豬舍違法並賠償案

3、俞某某訴龍巖市新羅區政府強制拆除養豬廠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