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某、罗某某等诉龙岩市新罗区政府强制拆除养猪厂案

詹某某、罗某某等诉龙岩市新罗区政府强制拆除养猪厂案

詹某某、罗某某等诉龙岩市新罗区政府强制拆除养猪厂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闽行终42号

上诉人詹某辉

被上诉人龙岩市人民政府

上诉人詹某辉不服被上诉人龙岩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行初36号行政判决,向某建省高级人民院提起上诉。

原审三明市中院查明

2018年8月16日,原告詹某辉因所经营的养猪场被拆除一事,以新罗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强拆其养猪场的行为违法。被告收到申请后,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原告

补正以下材料:一、提供所建猪场经依法审批建设的证据材料;二、将所提交光盘内容打印并整理文字材料;三、提交的照片应一并提交书面材料;四、提供所建设的猪场系新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的相关证据材料。

2018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补正说明》并附白沙镇人民政府官方公众号“山某白沙”于2018年7月31日发布的文章《白沙镇开展罗畲片残留猪场整治行动》等材料。2018年9月4日,被告通知新罗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018年9月14日,新罗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其并未实施强制拆除申请人养猪场的行为,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申请人的养猪场仅是猪圈隔栏被清除,不存在强拆养猪场的行政行为,并提供某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龙岩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白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沙镇生态环境保护攻坚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沙政〔2018〕120号)等文件。

2018年10月30日,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龙政行复驳〔2018〕7号),认为:根据查明事实,申请人养猪场的隔栏是新罗区执法局、生态战役办、林业局、白沙镇全镇领导干部、镇直相关单位部门在白沙镇罗畲片区开展残留猪场联合整治行动中拆除的。申请人要求确认新罗区人民政府强拆其养猪场的行为违法,未能提供是新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了强拆其养猪场行为的相关证据,故新罗区人民政府称未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人养猪场实施强拆、其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的理由成立。

综上,因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材料无法证明新罗区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2018年11月1日,原告詹某辉收到上述决定书。原告詹某辉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原告詹某辉向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新罗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养猪场的行为违法,其提供的白沙镇人民政府官方公众号文章等证据仅能证明新罗区执法局、生态战役办、林业局、白沙镇相关单位部门在开展残留猪场联合整治行动中拆除了猪舍隔栏及部分设施,不足以证明新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或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其养猪场这一事实行为,即无法证明新罗区人民政府是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经通知申请人补正、通知被申请人答复和举证等审查程序,依照《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决定并送达,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詹某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詹某辉的诉讼请求。

詹某辉不服,向某建省高院提起上诉称:

其在一审提交的照片、光盘等证据,可以推定新罗区人民政府组织了联合执法行为,原判决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新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或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养猪场的事实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求。被上诉人龙岩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根据在案证据,上诉人养猪场的隔栏是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联合新罗区执法局等部门拆除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福建省高院认为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新罗区人民政府是否组织实施或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上诉人养猪场隔栏的事实行为,即新罗区人民政府是否为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程序的被申请人。根据白沙镇人民政府官方公众号文章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新罗区人民政府联合新罗区执法局、生态战役办、林业局、白沙镇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上诉人养猪场隔栏。故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被上诉人依照《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决定并送达,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7669号

再审申请人詹某辉诉被申请人某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岩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闽04行初36号行政判决:驳回詹某辉的诉讼请求。詹某辉不服提起上诉后,某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闽行终4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詹某辉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

再审申请人詹某辉以新罗区政府为复议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龙岩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新罗区政府强制拆除其养猪场的行为违法。因再审申请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新罗区政府组织实施或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其养猪场这一行为,故新罗区政府并非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受理再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通知其补正,于法定期限内认定再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被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送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詹某辉的再审申请。

詹某某、罗某某等诉龙岩市新罗区政府强制拆除养猪厂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92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俞某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俞某金诉被申请人某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岩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闽04行初5号行政判决:驳回俞某金的诉讼请求。俞某金不服提起上诉后,某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闽行终26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俞某金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同上述案例。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俞某金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92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俞某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俞某珍诉被申请人某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岩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闽04行初3号行政判决:驳回俞某珍的诉讼请求。俞某珍不服提起上诉后,某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闽行终27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俞某珍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同上述案例。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俞某珍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92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某彭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廖某彭诉被申请人某建省龙岩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闽04行初4号行政判决:驳回廖某彭的诉讼请求。廖某彭不服提起上诉后,某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闽行终30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廖某彭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同上述案例。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廖某彭的再审申请。

詹某某、罗某某等诉龙岩市新罗区政府强制拆除养猪厂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92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某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罗某文诉被申请人某建省龙岩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闽04行初7号行政判决:驳回罗某文的诉讼请求。罗某文不服提起上诉后,某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闽行终26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罗某文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同上述案例。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罗某文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92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俞某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俞某河诉被申请人某建省龙岩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闽04行初9号行政判决:驳回俞某河的诉讼请求。俞某河不服提起上诉后,某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闽行终27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俞某河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同上述案例。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俞某河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84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罗区小燕养殖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新罗区小燕养殖场诉被申请人某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岩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闽04行初38号行政判决:驳回新罗区小燕养殖场的诉讼请求。新罗区小燕养殖场不服提起上诉后,某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闽行终4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罗区小燕养殖场仍不服,向最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同上述案例。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新罗区小燕养殖场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76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某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范某辉诉被申请人某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岩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闽04行初34号行政判决:驳回范某辉的诉讼请求。范某辉不服提起上诉后,某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闽行终4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范某辉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同上述案例。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范某辉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76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吴某仁诉被申请人某建省龙岩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闽04行初40号行政判决:驳回吴某仁的诉讼请求。吴某仁不服提起上诉后,某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闽行终4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某仁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同上述案例。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吴某仁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76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俞某天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俞某天诉某建省龙岩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闽04行初37号行政判决:驳回俞某天的诉讼请求。俞某天不服提起上诉后,某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闽行终4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俞某天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同上述案例。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俞某天的再审申请。

詹某某、罗某某等诉龙岩市新罗区政府强制拆除养猪厂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76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俞某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俞某东诉某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岩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闽04行初35号行政判决:驳回俞某东的诉讼请求。俞某东不服提起上诉后,某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闽行终4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俞某东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同上述案例。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俞某东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92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俞某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俞某金诉被申请人某建省龙岩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闽04行初5号行政判决:驳回俞某金的诉讼请求。俞某金不服提起上诉后,某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闽行终26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俞某金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同上述案例。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俞某金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76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俞某彬,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俞某彬诉被申请人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岩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闽04行初39号行政判决:驳回俞某彬的诉讼请求。俞某彬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闽行终4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俞某彬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同上述案例。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俞某彬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95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曹某某诉被申请人某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岩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某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闽04行初6号行政判决:驳回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曹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某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闽行终27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某某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新罗区政府是否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同上述案例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曹某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链接】

1、衢州市柯城区兴旺达农牧场猪栏猪舍被强制拆除违法并赔偿案

2、方某某诉英德市横石水镇政府强制拆除猪舍违法并赔偿案

3、俞某某诉龙岩市新罗区政府强制拆除养猪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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