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丰公安快速侦破一起
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案,
有效地震慑了
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分子,
保护了辖区的生态环境。
案件详情
4月21日8时许,付坊派出所接付坊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在南丰县付坊乡田陀村沙咀组的水塘内架设捕鸟网捕鸟”。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在一牛蛙养殖塘周围架设了5张捕鸟网,捕鸟网上捕获了8只鸟(均为死体,其中4只疑似国家珍贵保护动物)。
经调查:该养殖塘系张某良(男,48岁,南丰县付坊乡人)、李某春(男,28岁,宁都县梅江镇人)两人于2019年4月份合伙养殖牛蛙,捕鸟网亦是两人所架设,张某良、李某春两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进一步讯问:张某良对自己伙同李某春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张某良、李某春因涉嫌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南丰公安依法对张某良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第一款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十条第一款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