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疫”哄擡物價,小心違法!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口罩作為重要防護用品,一時間成為了稀缺資源。一些商家趁機抬高價格。殊不知,這種發“疫情財”的行為,可不是僅僅違反商業道德那麼簡單嗎?

一、案情介紹

某口罩銷售公司,自2020年1月20日至1月21日期間,對其網絡平臺和線下渠道銷售的某品牌口罩多次漲價。其中一款最初售價約90元的口罩,經過9次調價,價格漲到了599元,累計銷售某品牌多種型號的口罩3.5萬餘盒!2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環食藥旅中隊會同西城區市場監管部門聯合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網絡銷售平臺銷售的某品牌口罩價格異常,有哄抬物價的嫌疑。2月19日,該公司法人劉某及運營負責人胡某被西城警方抓獲,二人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二、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三、法官建議

口罩作為重要的醫療物資,屬於國家重點監管對象,任何藉機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都會受到嚴懲。商家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可能會“引火燒身”。同時,疫情防控,關乎你我,提醒廣大群眾:一旦發現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請及時撥打12345或者12315向有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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