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符合什麼情形下,人民法院必須受理?

山東285897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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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符合什麼情形下,人民法院必須受理?”

答: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先從反面來解答,民事案件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原告不適格: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換句話說,原告必須有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受到人民法院判決約束的資格。

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有個重要的標準——當事人是否是訴爭民事法律關係(訴訟標的)的主體。

二、沒有明確的被告:

明確的被告需要達到的條件——原告提供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等信息可以將被告和其他人相區別開即可。

三、受訴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

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方便當事人參加訴訟原則+方便法院審理原則。

四、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先行,當事人沒有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民商事仲裁:

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在不得起訴期內的:

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二十條第六款的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例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七、違反一事不再理的:

  1. 重複起訴: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了前訴的裁判結果;

  2. 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後又重複起訴的;

  3. 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撤回起訴後又重複起訴的。

八、金融案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證券虛假陳述案件,必須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否則不予受理。

九、不具有可訴性:

  1.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作出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

  2. 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

十、歷史遺留問題、國家政策問題:

根據《最高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問題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併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當事人為此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因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起訴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 有明確的被告;

  3.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是我關於“民事案件符合什麼情形下,人民法院必須受理”問題的一些個人觀點,有不同見解歡迎在評論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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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具備以上四條人民法院可受理你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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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符合什麼情行下,人民法院必須受理?

法院受理案件,這個條件還是相對明確,也相對較簡單。《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了起訴的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從規定來看,只要符合上述四個條件就應當予以立案受理。當然,實踐中對於這幾個條件的理解及適用經常存在問題。例如第二個條件,有明確的被告,什麼樣才是明確的被告,這就是一個很麻煩的問題。很多法院立案時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否則便以被告不明確為由而不予立案。有的法院在立案時便進行實質審查,要求原告提供這個或那個材料,導致原告立案存在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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