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85897945
不请自来,莫怪莫怪🙏🙏🙏
“民事案件符合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答: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先从反面来解答,民事案件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原告不适格: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换句话说,原告必须有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受到人民法院判决约束的资格。
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有个重要的标准——当事人是否是诉争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的主体。
二、没有明确的被告:
明确的被告需要达到的条件——原告提供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信息可以将被告和其他人相区别开即可。
三、受诉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则+方便法院审理原则。
四、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先行,当事人没有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民商事仲裁:
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在不得起诉期内的: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六款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例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七、违反一事不再理的:
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又重复起诉的;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又重复起诉的。
八、金融案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必须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否则不予受理。
九、不具有可诉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额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十、历史遗留问题、国家政策问题:
根据《最高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因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起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我关于“民事案件符合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必须受理”问题的一些个人观点,有不同见解欢迎在评论区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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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具备以上四条人民法院可受理你的起诉。
一束小草
民事案件符合什么情行下,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法院受理案件,这个条件还是相对明确,也相对较简单。《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了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从规定来看,只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就应当予以立案受理。当然,实践中对于这几个条件的理解及适用经常存在问题。例如第二个条件,有明确的被告,什么样才是明确的被告,这就是一个很麻烦的问题。很多法院立案时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否则便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而不予立案。有的法院在立案时便进行实质审查,要求原告提供这个或那个材料,导致原告立案存在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