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下關於不可抗力的認定和適用

一、 關於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

1、《民法總則》第180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合同法》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不可抗力分為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兩種情形

1、法定不可抗力分為: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火災、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流行病等;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政府幹預、罷工、禁運、市場行情等。

2、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自行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實際上等於自訂免責條款。

三、認定不可抗力需要參考的因素

1、不可抗力事件應發生在訂立合同之後;

2、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

3、不可抗力與損害結果直接須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四、可以適用不可抗力的具體事例

1、租金:電影院的經營方租賃商場的租金,應當進行適當減免;

2、基礎設施建設和建設工程,可以適當根據疫情進行延期;

3、旅遊服務合同或交通運輸合同,可以根據疫情適當調整或者取消;

綜上,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社會經濟活動造成影響的,可根據具體情況參照不可抗力,由經濟活動簽約雙方進行協商,對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適當調整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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