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疫情下的海運市場困境,不同主體應如何應對?

一、前言

自2019年12月新型冠狀肺炎病毒爆發以來,中國、以及世界上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紛紛採取一系列舉措以應對疫情。下文主要討論疫情下海運市場所遭受的影響、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不同主體可採取的應對方式。

二、疫情下海運面臨的困境

(一)港口設備緊缺,運輸路線被迫更改、增收特殊附加費

由於港口設備短缺,中遠海運、赫伯羅特等船公司紛紛向客戶發出通知,表示上海港、天津新港、寧波港等碼頭冷插使用已陸續呈飽和狀態,部分貨物將被迫轉運至其他尚有冷插的港口,部分中轉冷箱將改變中轉路徑,而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貨主承擔。

一些集裝箱運輸公司,如馬士基、CMA CGM、Ocean NetworkExpress(ONE)等也紛紛對在中國港口滯留的冷藏箱徵收特殊附加費。

(二)其他國家、地區港口紛紛對來自中國的船舶實施管制措施

澳大利亞、法國、新加坡等國家收緊船隻的靠港規定。澳大利亞規定,對於2月1日以及2月1日以後離開中國大陸前往澳大利亞的船舶,隔離14天;新加坡規定,所有在過去14天內到訪過中國大陸的人,不被允許入境或過境新加坡,這也意味著上述船員不可在新加坡換崗、下地;馬來西亞、菲律賓取消14天內來自中國的船舶的直接靠港權

三、運輸航線的減少

物流巨頭DSV Panalpina在接受丹麥媒體Berlingske採訪時稱,受疫情影響,過去一週亞洲至北歐的航線取消了大約60%。

此外,德國、西班牙和新加坡等21國郵政也宣佈暫停中國業務。

三、疫情相關的法律規定及

(一)交通部發布緊急通知,保障船舶可靠港作業

2020年1月30日,交通部印發《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與水路運輸保障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單位各部門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水路運輸保障工作。該《通知》規定,禁止以疫情防控為名,隨意採取措施禁止或限制貨運船舶靠港作業、要求其錨地隔離14天,但強制性規定船員不得隨意下船。

(二)海商法規定,承運人可對“檢疫限制”導致的貨物滅失、損壞免責

《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若因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導致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本條所稱“檢疫限制”並非貨物運輸中的包含的正常檢驗檢疫活動,而是對船舶實施的臨時的或者突發的檢疫。但若承運人想依據此款規定免除賠償責任,需承擔舉證責任。

(三)人大法工委發言,表示新冠疫情屬於不可抗力

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表示,為了應對當前的新冠肺炎疫情,政府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於因疫情導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可向當地貿促會申請辦理相關事實性證明。在德國和法國,中國貿促會的不可抗力證明可作為間接證據提供。但對於該證明,其他國家並不一定予以承認。

(四)IMO和WHO發表聯合聲明,呼籲各方合作以保障航運的正常進行

2020年2月21日,IMO發佈了主題為“IMO-WHO關於應對COVID-19疫情的聯合聲明”的第4204號通函件的又一補充件CircularLetter No.4204/Add.2,呼籲各個國家和地區、港口、公司合作,儘量減少不必要的運輸限制,盡力確保貨物運輸的正常進行。

三.如何應對?

一)貨主、貨代

鑑於各個港口的疫情防控措施的不同、以及港口可用設備、泊位不同的情況,貨主、貨代應及時與船公司、目的港口、中轉港口聯繫,瞭解港口的檢驗檢疫要求,及時提供相應文件證明,避免出現到港後無法靠泊、承擔轉港、甚至退回原港口費用等情況。

二)承運人

承運人可善用責任免除事由減免責任。

1、根據前文的分析,承運人可根據《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貨物的損壞、滅失進行免責。

2、對於因疫情影響,不能在目的港卸貨的,船長可選擇臨近港口靠岸。

根據《海商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指定目的港卸貨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船長有權將貨物在目的港臨近的安全港口或地點卸載,視為履行合同。

3、合理繞航免責

雖然在海商法下,承運人有速遣義務,但對於一些合理繞航行為,承運人可以進行免責。如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根據《海商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合理繞航,承運人無需對因此造成的貨損承擔責任。

除了上述措施外,託運人、承運人也可主張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減免自己的責任,但中國貿促會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是否能被外國法院或仲裁庭承認,取決於當地的法律規定,以及對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的認定。

三)投保人

投保人應更加謹慎,對保險合同條款進行更加深入的研究,特別是保險條款中關於發生不可抗力、貨物延遲、損壞、拒收等時的保險責任承擔。投保人也可購買貨物拒收險,以減少貨物因疫情被拒收的損失。

四)港口

1、對一些港口使用費、引航費等費用進行減免

2020年2月22日,廈門市政府辦公廳發佈《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港航企業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執行期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減免部分港口收費、減半收取船舶引航費、降低外貿中轉的港口作業包乾費、減免集裝箱拖車停車費。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外商投資企業復工復產推進外商投資的若干措施》(魯政辦字〔2020〕17號),對因物流運輸等原因導致大宗幹散貨和油品不能及時疏運的,在港口原有免費堆存期基礎上,再延長30天的免費堆存。

中國船東協會也向國務院提交《中國船東協會關於報送新冠疫情對航運業影響及應對建議的函》,請求免除港建費、減免貨物港務費、降低碼頭靠泊費堆存費用、拖輪費等港口使費、引航費、降低理貨費等費用,號召港口響應國家號召、共助航運市場渡過疫情難關。

2、港口應大力推進自動化、智能化操作,採取線上辦公模式

為了應對疫情,一些港口以及行政單位紛紛推出了線上辦公措施。如浦口海事局、福建海事局推出船舶“遠程安檢”、“遠程審核”模式;滄州海事局、滄州市海洋和漁業局、渤海新區行政審批局等單位,積極使用網上辦公、電話溝通、預約等方式……在減少人員接觸的同時,最大限度保障航運市場的正常流轉。

港口企業也可大力推行自動化、智能化操作,發展“無人港口”,這樣不僅可以避免人員交叉感染,還可提高船舶的通關效率。政府也可出臺優惠措施,鼓勵支持港口進行自動化、智能化改革。

四、總結

疫情下,整個航運市場都受到了嚴重影響,BDI指數創新低、幹散貨、郵輪等市場均受到重創。不論是貨主、承運人、港口企業、貨代還是政府機關,都應協同起來,共同面對此次疫情危機,保障航運市場的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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