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知識產權“維權難”困境,東莞中院出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意見

為打破知識產權“維權難”困境,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主導作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優化營商環境助力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該意見主要從完善訴訟機制,提升知識產權審判質效;強化審判職能,破解知識產權“維權難”困境;健全配套制度,確保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效能這三個方面針對知產案件提出意見建議。

打破知識產權“維權難”困境,東莞中院出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意見

知產案存在“維權難、賠償低”現象

“一些知產案件目前存在‘維權難、賠償低’現象。”具有多年知識產權審判經驗的法官陳娟娟說,導致維權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知產侵權判賠金額方面的舉證很難,很多案件中權利人不能有效舉證,導致判賠金額不如預期;此外,製假行為往往較為隱蔽,上游生產商不容易找到,權利人常常只能起訴流通環節的末端銷售商,比如售賣假鞋的小店主,他們侵權的情節往往比較輕微,侵權惡意也不明顯,對他們的判賠金額會遠低於生產商。

為了扭轉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低、維權難”局面,《知產保護意見》要求,全市法院要堅持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市場價值導向,充分發揮法定賠償制度全面補償權利人損失和懲罰侵權行為的雙重功能,綜合考慮侵權事實和情節、因侵權行為導致的價格侵蝕、知識產權市場價值和合理開支等多方面因素,全面覆蓋權利人的全部損失和維權成本,同時兼顧維護市場競爭公平、行業發展穩定的大局,注重均衡社會利益和個體利益。

有證據證明因侵權行為導致的權利人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利已經超過法定賠償額最高限額的,根據當事人請求及現有證據,可以在法定賠償額上限以上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對惡意侵權、情節嚴重的,積極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對知名品牌的保護力度和對與疫情防控相關侵權行為的懲戒力度。

《知產保護意見》強調,不能讓違法行為得利。通過提高侵權違法成本,有效遏制侵權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運用規則解決“舉證難”問題

《知產保護意見》要求,要健全有利於侵權事實查明的證據審查機制,積極引導當事人舉證和充分運用證據披露規則,對權利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及時依申請出具調查令,必要時可以依申請調查取證。加大對妨礙事實查明行為的懲治力度,依法制裁毀損、隱匿和偽造證據、阻礙和抗拒保全等舉證妨礙行為。

“和一般民事侵權案件相比,知識產權案件中,權利的價值、收益、權利人因侵權遭受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的收益,這些事實認定的難度更大。”陳娟娟強調,侵權人往往不會主動提供其掌握的可以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權利人也缺乏足夠的取證能力收集到這些證據。比如侵權人因侵權所獲收益,往往需要侵權人的財務賬冊、銷售記錄等證明。

這些材料掌握在被告手中,原告客觀上難以獲得,這時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適當運用證據披露和證據妨礙規則,要求侵權人提供己方持有的證據,若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此外,如果與案件相關的證據,當事人無法自行收集的,也可通過發佈律師調查令、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方式取得該證據,例如,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已經被行政機關查處過,原告無法直接獲得行政查處中涉及的證據材料等,此時可申請律師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來幫助權利人依法維護權利。

構建知產糾紛多元解決機制

《知產保護意見》強調,全市法院要深化“三審合一”審判機制,加強綜合保護力度。積極推進繁簡分流機制改革,提高審判效率。

著力構建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提升司法救濟實效。要進一步構築多元化、立體化的知識產權糾紛化解體系,探索“訴源治理”更多途徑,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擺在前面。廣泛發動人民調解、行業調解、律師調解等各類調解主體參與調解,積極搭建和完善訴調對接平臺,形成行政、司法、仲裁、調解、行業自律等多元解決機制。依託智慧法院建設平臺,積極運用“移動微法院”等開展遠程在線調解、網上庭審,低成本、高效率化解糾紛。

採寫 南都記者 劉輝龍 通訊員 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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