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深圳624個租戶要求減免租金,社區律師顧問化解糾紛

疫情之下,深圳624個租戶要求減免租金,社區律師顧問化解糾紛

疫情防控期間,深圳市一社區624戶承租人因要求出租人減免兩個月的租金,出租人認為自己無法承擔減免租金後造成的巨大損失,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產生糾紛。廣東省律師行業為支持疫情防控、復工復產復市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經社區法律顧問的調處,有效化解了該起糾紛。

據瞭解,深圳市羅湖區東湖街道辦事處東樂社區所在轄區624戶承租人因要求出租人減免2020年2月份、3月份的租金髮生糾紛。東樂社區工作站副站長李焱峰一方面向承租人推送社區法律顧問便民聯繫卡,另一方面聯繫社區法律顧問——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蔣軍輝律師、劉豔豔律師。廣和律師通過打電話瞭解案情情況,案涉624戶承租人,其中有622戶承租人涉及的出租人均為民營企業或者個體戶。出租人稱自己是民營企業主,無法承擔減免租金後造成巨大的損失,所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為此,承租人請社區工作站及社區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援助,通過社區法律顧問的調處,有效化解了本次事件。

疫情期間,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於此次新冠肺炎作為突發性的客觀情況,當事人不能預見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徵。

雖然疫情及防控措施構成不可抗力,但是否能夠作為合同履行的免責抗辯還需結合個案,對合同履行障礙情況、直接因果關係、抗辯方的通知和證明義務等綜合認定。

綜合東樂社區622戶承租人的具體情況分析如下:

1. 商業用房的承租人以疫情影響經營為由要求減免租金。對政府要求暫停營業的健身房、培訓機構等商業用房及商場內的商鋪的承租人,疫情對其經營影響非常大,根據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承租可以與出租人協商,請求出租人全部或部分免除其不能營業期間的租金。

2. 住宅的承租人以疫情影響住宅使用為由要求減免租金。疫情期間承租人實際佔有、使用住宅,疫情對《住宅租賃合同》履行的影響不大,除非經協商後出租人同意減少部分租金,否則可不予減免住宅租金。但如果承租人屬於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被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確因疫情導致收入減少交租困難的,可與出租人協商,經協商後適當減免租金。

3.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案涉承租戶多達622戶,如承租戶所表達利益訴求不能依法解決或者部分解決的話,容易引發群體事件。社區法律顧問應當積極向出租人宣講法律和國家政策,促使雙方和解,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

典型意義:

社區法律顧問積極配合司法所及各社區工作站,在疫情期間,運用專業的法律知識,積極為社區群眾提供法律諮詢及人民調解、進行法治宣傳等服務,讓社區群眾感受到法律的溫度,學會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讓社區群眾藉助社區法律顧問普及法律知識,確保居民安居樂業,同時有效化解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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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治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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