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的問題?

導讀:眾所周知,徵收拆遷中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容易受到非法損害,我國法律也明確規被徵收人在合法權益受損時可以用複議或訴訟的方式予以救濟,而維權官司中法院立案成為關鍵步驟,那麼,如果遇到法院立案困難時該怎麼辦?

關於立案

行政訴訟尤其是“民告官”案件,立案似乎成了被拆遷人的關鍵環節。隨著立案登記制的實施,在程序上解決了當事人去法院立案的基本的問題,但是否成功立案也是存在的關鍵性問題。

立案難的原因

當法院不予立案時,首先要了解法院不予立案的原因。常見的法院不予立案理由: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不予受理;起訴法院管轄錯誤,不予受理;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受理等。如果因為當事人對被告不明確、材料準備不足等情況被拒絕,應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補正後再進行立案。

不予立案如何救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並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提醒注意:如果當事人自己去立案,可能存在困難,如法律知識欠缺、立案時機把握不到位、立案材料準備不足、立案流程不熟悉等,如果法院故意拖延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則可以向法院內部的監督部門投訴;向上級法院、檢察院、監察委提出監督。所以,建議當事人遇到困難可以尋求專業律師幫助自己維權。

郵寄立案是否合法?

郵寄立案是否可行,在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根據《北京法院郵寄立案處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當事人向法院郵寄立案材料的,自信件寄出之日起,視為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信件寄出之日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法院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收寄日不明確的,以法院實際收到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收寄日證據的除外。對如何開始計算期限也做了規定“郵寄立案信件由立案庭直接簽收的,審查期限自立案庭簽收信件之日起計算;郵寄立案信件由法院收發部門統一簽收後移送立案庭的,或者當事人向其他單位或部門郵寄立案材料,材料被移送立案庭的,審查期限自立案庭接收移轉的信件之日起計算。

結語

律師提醒大家:遇到不合理的徵收拆遷一定要勇敢的維權,拆遷維權官司更是要趁早,遇到問題及時的諮詢專業拆遷律師,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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