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造假、帶病IPO屢禁不止,新證券法亟待“發威”

IPO“帶病申報”驚人。證監會最新披露數據顯示,2019年6月至今,證監會分兩批次對86家首發企業進行了現場檢查,其中30家撤回IPO申請並終止審查。

第一財經統計發現,2019年總共有80家公司終止了IPO審核,其中前五個月終止17家,6月至年底終止63家。下半年最多時一個月就終止了23家。

除了擬上市企業,已上市公司也被頻頻“點名”財務造假、欺詐。為何連續多年加強監管、加大打擊,違法行為卻依然屢禁不止?

“法治環境不配套,”一位接近監管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近幾年隨著註冊制改革推進,監管部門在推動法治環境完善、從嚴監管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由於缺少法律配套,處罰不夠重,違法成本不夠高,仍有許多違法行為出現。

不過,該人士也表示,前述違法主要是2019年之前的,相信今年就會少很多,因為新證券法已經在3月1日正式實施。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發生在3月1日之後的證券市場違法行為,將按照新證券法予以規制,違法成本將大大提高。針對發生在3月1日之前的證券市場違法行為,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將適用舊證券法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3月1日之後立案、但違法行為發生在之前的,也適用舊證券法的規定。對此他建議考慮啟用“特別規定”的例外情形。

高比例“帶病”闖關IPO

近期IPO發審會過會率較高,否決項目數量較少。一個背景就是監管層自2019年6月啟動的兩輪現場檢查,在前置環節提前“擠水分”。

首發企業現場檢查制度啟動3年多來,有近200家擬IPO企業接受了現場檢查。2019年6月至今有86家接受檢查,而撤回申請並終止審查的就有30家。

從現場檢查情況來看,依然存在大量涉嫌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問題。

比如撤回申請的企業中,有1家就存在連續三年大量更改銀行流水對手方名稱、摘要、明細賬記錄;未完整披露關聯方及其貸款走賬、資金拆借等資金往來情況;會計基礎及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等問題。該企業已被移送稽查調查,證監會3年內不再受理其IPO申請。

其餘還涉及銷售回款來自關聯方、高管佔用資金、提前確認收入等諸多問題。

尚未撤回材料的企業,也存在收入確認不謹慎、內控不到位、資金來源存疑等諸多問題。可以說,已經檢查結束的84家企業中,沒有一家不存在問題。

同時,還涉及存在執業質量的保薦機構21家、會計所17家、律所7家。

為何IPO“帶病申報”比例如此之高?現場檢查企業的篩選上,有沒有特殊安排?

第一財經記者從知情人士出獲悉,現場檢查企業的篩選主要有兩類,一類是隨機抽查,一類是監管導向。其中,監管導向,主要是指報送材料有比較明顯的不規範,為了不浪費審核資源,有針對性地安排現場檢查。這可能也是違規案例較多的原因之一。

財務造假將迎“重拳打擊”

擬上市企業違規頻發,已上市公司問題也不少。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健康有序運行的重要基礎,而財務造假,“嚴重挑戰信息披露制度的嚴肅性,嚴重毀壞市場誠信基礎,嚴重破壞市場信心,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是證券市場“毒瘤”,必須堅決從嚴從重打擊。

此前,康得新、康美藥業財務造假大案震驚市場,數以萬計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第一財經記者獲悉,對康得新已經進行過多次聽證,尚未作出行政處罰。

2019年以來,證監會已對22家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立案調查,對18起典型案件做出行政處罰,向公安機關移送財務造假涉嫌犯罪案件6起。上述案件當中,造假週期長、涉案金額大,手段隱蔽、複雜,系統性造假突出,主觀惡性明顯。

此外,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往往伴生未按規定披露重大信息、大股東非法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等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審計、評估等中介機構未能勤勉盡責執業、“看門人”作用缺失的問題依然突出。

有接近稽查人士對記者表示,近兩年的嚴厲打擊,讓違法行為集中暴露,暴露的速度也更快。現象上看到的是立案調查數量較多,不過也可以觀察到市場行為的規範,比如中介開始發表非標意見、董監高不隨便籤字等,市場機制開始有所完善。但該人士也表示,監管還需要繼續加強。

4月15日,金融委專題研究了加強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問題,並指出“最近一段時間,一些上市企業無視法律和規則,涉及財務造假等侵害投資者利益的惡劣行為。”而早在4月7日,金融委第二十五次會議部署五大重點任務時也明確提出,“堅決打擊各種造假和欺詐行為”。

據證監會透露,下一步將重拳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欺詐等惡性違法行為,用足用好新證券法,集中執法資源,強化執法力度,從嚴從重從快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違法責任,加大證券違法違規成本,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新證券法待“發威”

只有嚴監管、缺少重處罰,顯然對違法違規的打擊是遠遠不夠的。新證券法終於完成修改並於今年3月1日實施,其震懾作用有待真正發揮出來。

新證券法對信息披露違法處罰大大加重。比如,對於欺詐發行,從原來最高可處募集資金5%的罰款,提高至募集資金的1倍;對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從原來最高可處以60萬元罰款,提高至1000萬元。

同時,處罰更側重落實到人,對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都有明確處罰標準。

保薦機構的處罰也大幅提高。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也將最高面臨100萬到1000萬的罰款。

但是,新法實施仍面臨“新舊銜接“問題。

朱奕奕表示,針對新法舊法的銜接問題,有一個基本原則,即“法不溯及既往”。在這個原則下,發生在3月1日之後的違法行為,適用於新證券法;3月1日之前立案的,適用於舊證券法。容易引發爭議的在於3月1日之後立案但違法行為發生在3月1日之前的情形。

就IPO而言,2020年3月1日之後提交的申報材料,以及出具的年報、財報等,如果存在嚴重的信息披露違法,處罰將適用新證券法,違法成本大大提高。

“隨著法治環境逐步完善,特別是新證券法實施,處罰越來越重,預計今年IPO帶病申報的情況將有明顯改善。”前述接近監管人士對記者稱。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3月1日之後立案、違法行為發生在3月1日之前的,也應適用於舊法。因此,朱奕奕指出,近期立案調查的多個案件,如果查明的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在3月1日之前,則仍可能將適用舊法。

“新證券法的一個重點,就是提升了行政處罰的力度,以堅決打擊遏制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朱奕奕稱,法不溯及既往應有兩個例外,一是有利追溯,針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問題,目前看新證券法大部分是加重了處罰;另一個是新法有明確特別規定,但很遺憾新證券法未作出明確的規定。

他表示,根據《立法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因此,針對正在審理中的違法違規案件以及正處於法律程序中的投資者索賠案件,一般應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但是,如果新證券法的規定,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應予以適用。”他認為,對於訴爭的問題,如果此前的證券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若新證券法予以明確規定時,則可參照適用新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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