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臨時工在合法的範圍內辭工但領導不批,我該怎麼辦?

看侃中國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理解一下什麼叫臨時工。

臨時工:泛指在工作場所裡非正式僱用的勞工,無試用期標準直接上崗入職,一般家政服務行業比較多,通常以4至8小時工作日薪幾百元。臨時工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臨時工又分成約聘僱員與人力派遣兩類。聘用臨時工的目的是為了處理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長工放產假,所以聘臨時工當替工。

臨時工重要特點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那麼問題就來了:

1、您到了臨時期限時不與用人單位續簽就可以離職了;

2、那怕您是正式工,只要在符合公司制度及勞動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提前在規定的時間時正式提出書面辭職,且按規定辦好交接手續,原則上用人單位是沒辦法不批的,如果用人單位不給結算薪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相關法律如下:

勞動法辭職的規定如下:

一、職工辭職,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二、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掌上崑山life


我是職場小申子,一名公司HR,您可以這麼辦:

  • 遇事我們先協商,和領導開誠佈公的溝通,說下自己的實際情況,一般作為領導還是理解的,不然格局太小了。必須做半年沒有法律依據,如果堅持不讓走不然不給工資,那就按勞動合同法來,除了領導,和你們人事也談一下,人事清楚法律風險,估計也會找領導斡旋。
  • 臨時應該也是簽了勞動合同的,合同法主張如果尚在試用期,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交離職就可以,注意是三天,並非三個工作日。如果已經過了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十天提出正式離職申請,這期間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安排人員進行工作交接,三十天後無論是否交接完成,原則上都可以走,用人單位有義務支付工資和完成離職手續。實操中,本著友好協商這個時間或早一點或晚一點都可以的。所以,正式的離職申請別大意了,郵件或書面都行,日期一定帶上,這是關鍵。
  • 如果怎麼溝通都不行,三十天走人單位不給工資,可以找當地人社局或勞動局申請介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注意,和單位的所有溝通往來錄音、留存好。

若還有什麼疑問,可以隨時再溝通,祝順利!


職場小申子


好辦!你提交辭職通知後,只要正常勞動合同期內滿了15天(勞動合同法規定是30天,但你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上約定可以提前半個月,就可以按照約定提前半個月離職),試用期內滿了3天,就可以離開,無需單位領導批准!

你說自己是臨時工,懷疑跟“正式工”的待遇不同?其實只要你入職後開始了工作,就已經是“正式工”了,勞動法上不按照“正式工”、“臨時工”進行區別。兩者建立勞動關係後在地位、身份、待遇等各種權利義務上毫無區別!

單位領導說必須再做半年,沒有法律依據,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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