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收取錢財,沒為他人謀取利益,算不算受賄罪?
說到受賄罪的認定,估計很多朋友並不瞭解。很多人認為,我送給某公職人員錢財,也沒有牟取個人利益,應該不算受賄罪。那麼情況究竟如何呢?我們先來通過刑法,瞭解一下受賄罪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從法律規定上我們可以看到,受賄罪包括索取他人財物和收取他人財物,同時又註明了“為他人謀取利益”,我們應該如何理解?是不是不辦事情,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就不算受賄了嗎?
對於“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句話,我們不能理解為已經為他人謀取了利益,應該還包含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承諾包含真的承諾和假的承諾。
不要以為受賄不辦事,就不是受賄罪。因為別人送錢送禮,是基於公職人員的位置和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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