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衝奶粉燙傷算工傷嗎?

早間看到人民網的新聞“員工上班衝奶粉被燙傷,法院:算工傷”,詳情如下:

小劉在單位沖泡奶粉時,不慎被開水燙傷了左腿,醫院診斷為左下肢二度燙傷。小劉向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區人社局受理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而小劉的用人單位認為,職工在上班期間除飲水之外的飲食行為導致傷害均不屬於工傷,遂提起行政訴訟······原審和二審法院的判決對公司的訴訟請求皆不予支持,認為上班衝奶粉被燙傷算工傷。

大家可能覺得很詫異,上班期間接開水衝奶粉被燙傷怎麼算是工傷呢?

然而這的確構成工傷,只不過是一起少見的工傷爭議案件罷了。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這裡,《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項規定的“因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間接工作原因,這意味著因工作原因受傷可分為二種情形,一種是大家常見的直接原因,即在工作中因從事具體勞動工作時受到傷害;一種是少見的間接原因,即為了解決無法迴避的、與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的、必須的、合理的生活(生理)需求,而受到傷害,也應當理解為工作原因受傷。

本案實際上就屬於因工作原因受傷的間接原因情況——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出於正常生理需要而進行的飲食,只要在一定合理範圍內,可視為工作的組成部分。

所謂正常的生理需求,通常應理解為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合理的生活(生理)需求,也是無法迴避的、必須需要的。如三餐吃飯、喝水、上洗手間等——這些需求,是為了滿足健康必要的生理需求,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意味著勞動者在其勞動過程中滿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為,是從事勞動工作的前提條件,屬於勞動權的一部分,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於是問題就回到了在工作期間沖泡奶粉受傷是否屬於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換言之,上班期間衝奶粉是否屬於與工作密不可分的、必要的生理需要,如果是,此時衝奶粉當屬工作需要,也就能被納入《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保護範疇之中。

因奶粉系衝飲性質的即食性飲品,不需要花費多大的人力和時間,沖泡奶粉一般不會影響到工作的正常進行。在上班時沖泡奶粉的行為並未超出工作中滿足正常生理需要的範疇,雖不屬於員工直接履行工作職責,但也是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因而屬於間接的工作原因。這意味著員工在上班期間沖泡奶粉時被開水燙傷屬於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

所以,結合本案,該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為滿足必要的生理需求,因沖泡奶粉(間接工作原因)受到傷害,與工作存在密不可分的關聯性,其行為應認定為由於工作原因所致,應當享受工傷待遇。


上班衝奶粉燙傷算工傷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