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明确下放行政处罚权条件及情形

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二次审议稿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种类,明确下放行政处罚权的条件和情形。


二次审议稿调整了行政处罚种类:增加“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种类;删去“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止行为”“责令作出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

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为满足基层执法需求,保障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下放行政处罚权的条件和情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且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二次审议稿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同时,对应当立案不及时立案的,设定相应法律责任。二次审议稿增加文明执法内容,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回避程序,增加规定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细化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要求,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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