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時「健康告知」埋下的隱患&帶來的麻煩

某些夥伴從來不規劃保障,只是想買個保險。

從來不理清自身情況和需求,只去關注熱銷產品,

殊不知,產品再好也可能與你無緣。

重要的一個原因就在於,

“健康告知”已經成為很多人投保時一個不得不面對的“坎兒”

一項看似無關痛癢的體檢結果異常,

一次常規的門診檢查,

一個常見的出生時的小毛病,

都可能讓人們失去擁有一份保障的資格。

保險效力立足於那份白紙黑字的合同,

無論保險公司還是投保人都應該具備契約精神,

也同樣受制於誠信最大化原則。

投保時不如實告知健康狀況,

買的不是保險,買的是拒賠;

但有些疾病、症狀如實告知,

可能被加費、責任除外甚至延期或拒保。

但同一個疾病、症狀,可能被附條件承保或拒保,

卻也可能按標準健康體承保

奧秘也恰在健康告知的操作上。

大陸保險產品的健康告知最大的優勢在於:

1、詢問告知、有限告知;

2、不同產品問詢的內容、側重、寬鬆程度各不相同

▲詢問告知、有限告知

《保險法》第十六條 第一款: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六條:

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範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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