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城檢察:案析何為虛假訴訟


陵城檢察:案析何為虛假訴訟


2011年11月,崔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齊某償還個人借款38萬元。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齊某返還借款。訴訟中,法院查封了齊某名下某住宅小區的住宅一處。但案外人王某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請,並出具了《購房協議》和收款條,證明其已購買了該房產,非齊某所有。2012年5月10日,崔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對齊某自建的沿街門市樓作出查封裁定,並作出拍賣裁定。案外人王某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聲稱:齊某欠其23萬元借款未還,已經法院調解,在其申請執行階段達成和解,以齊某的沿街門市樓抵頂,房屋現歸其所有,請求法院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拍賣。法院以齊某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當事人崔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經過檢察機關審查,王某承認了其與齊某根本不存在借貸關係的事實,其借貸糾紛案件系偽造的。齊某為了達到逃避法院執行的目的,通過偽造證據惡意調解、虛假出賣等手段轉移財產、隱瞞財產,阻撓法院執行,惡意侵害當事人崔某合法權益的事實。

該案因當事人申請執行監督而起,隨著調查的深入推進,又接連發現了虛假調解案件及以房抵債、虛假轉賣等非法轉移財產行為,既有民事糾紛又有執行糾紛,還有犯罪行為。在辦案中,檢察機關綜合運用再審檢察建議、執行監督檢察建議、改進工作檢察建議及移送犯罪線索等多種方式開展監督,全方位出擊,使案件很快得以徹底解決,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陵城檢察:案析何為虛假訴訟


虛假訴訟不僅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妨害司法秩序,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一、什麼是虛假訴訟?

虛假訴訟是指案件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等,單獨或雙方惡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參與訴訟活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

二、虛假訴訟主要有哪些情形?

1.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2.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3.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4.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5.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6.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對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7.以簽訂虛假借款協議等“套路貸”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

8.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

9.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

10.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三、虛假訴訟易發領域有哪些?

1.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2.以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3.以拆遷區劃範圍內的自然人為訴訟主體的離婚、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4.以已經資不抵債或者已經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5.公司分立、合併和企業破產糾紛案件;

6.勞動爭議案件;

7.以物抵債案件;

8.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

9.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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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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