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法官簽字挪用案件執行款,河南一書記員獲刑5年半

“利用擔任法院書記員的職務便利,採取偽造案件承辦法官簽名、冒用案件承辦法官及相關領導內網賬號、篡改案件領款審批手續、欺騙財務人員等手段,挪用案件執行款、執行費153萬餘元用於手機網絡賭博……”2020年3月,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法院執行局聘任制書記員張帥,因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在法槌落下的那一刻起,27歲的張帥身陷牢獄之中,用自己的青春和自由為錯誤的選擇付出了沉重代價。

此前,張帥因嚴重違法問題接受監察調查。經查,張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欺騙手段,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涉嫌挪用公款罪。2019年8月,其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網絡賭博讓他深陷泥潭

“90後”的張帥家庭條件不錯,作為家中獨子,深受父母寵愛,妻子賢淑,兩個兒子聰明可愛,生活十分幸福。2017年5月,張帥經勞務公司派遣至湛河區法院執行庭擔任書記員,負責協助執行法官開展日常事務性工作。張帥大學畢業後,先後從事過超市、房地產等行業,深知生活艱辛,剛剛入職法院時,他對這份工作十分珍惜。他曾身穿法院制服,胸戴天平法徽自豪地對親戚朋友說:“我是一名法院工作人員”。

事情變化起源於張帥經網友介紹註冊了一個手機網絡賭博賬號。“剛開始贏了不少”,嚐到甜頭的張帥似乎看到了快速致富的捷徑,下注金額越來越高,但好運並沒有一直青睞他。“輸了就繼續充錢進去,想著翻本。”越挫越勇的張帥輸光了二十多萬積蓄後,開始千方百計向親戚、朋友、同事去借,從幾百元到上萬元不等,但這些遠遠不夠他用來翻賭本。

“每天上班,都在盤算著怎麼弄點錢。”沉迷其中的張帥始終堅信自己可以翻本。可借錢越來越不容易,也不是長久之計,急於“東山再起”的他打起了法院案件執行款的主意。

模仿簽字將執行款“借”入個人賬戶

2019年3月,該區某建築模具租賃站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7500元執行款轉入法院賬戶。抱著“借出來用用、翻了本再還上”的想法,張帥踏出了違法的第一步。

“挪用公款之前,思想上也有過鬥爭,知道這麼做是違法的,最後誘惑戰勝了理智。”張帥先根據卷宗信息製作了一套案件領款審批表,模仿案件承辦法官的筆跡簽字同意,再附上偽造落款是申請領款人名字的收條、申請領款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和張帥自己的銀行卡複印件,用“完備的手續”騙取了主管領導簽字同意。

在送去財務室之前,張帥再把申請領款人身份證複印件換成自己的身份證複印件,又重新寫了一張落款為本人名字的收到條。將更換過的審批材料送給財務室,又謊稱“申請領款人在外地,著急用錢,先把款項打到我的卡內,由我給他轉過去。” 就這樣,一筆案件執行款“順利”地轉入了張帥的個人賬戶。

“第一次挪用公款後,心裡十分忐忑。”張帥細細觀察了幾日,發現風平浪靜後,他暗自慶幸,膽子也慢慢大了起來。

故技重施應轉入國庫的錢進了個人賬戶

第一次挪用公款成功後,張帥立即把錢轉到網絡賭博中,短短几天就輸得精光。但是,“贏了想再贏,輸了想翻本”的心理,加上無人監管,慫恿他在犯罪道路上越行越遠。

為了挪用更多資金,張帥可謂是煞費苦心。2019年4月,有一筆20萬元的案件執行款在領款時,需要走網絡和線下兩個流程進行審批,比第一次挪用公款的審批程序要麻煩得多,但張帥決定鋌而走險。他盜用案件承辦法官、主管領導的內網賬號、密碼,將申請領款人姓名、申請領款人銀行賬號等填寫成自己的信息進行網上登記,自己審核批准,又偷偷使用案款發放登記員的電腦進行登記備案,走完網上審批程序。再用第一次挪用公款時的手法偽造一套線下審批材料,20萬的案件執行款就這樣到了張帥的銀行賬戶。

案件執行款是給申請領款人的,執行費是需要轉到財政局國庫賬戶的,而執行費張帥也照樣不放過。2019年7月,一筆46526元的執行費需要交到國庫賬戶。這時張帥已經調離到其他辦案組,相關手續是由另一名書記員徐某辦理的,徐某按程序辦完交給財務室後,在微信群向領導進行了彙報。

原本接觸不到這筆錢的張帥,從原所在辦案組微信群得知消息後,立即趕到財務室,謊稱徐某交來的材料有點問題,需要更改。隨後張帥將領款審批表備註欄中的“執行費”三個字用白紙擋住,重新複印,變成了執行款的領款審批表,再附上自己的銀行卡複印件、收到條、身份證複印件,就這樣原本轉給國庫的錢流進了張帥的銀行賬戶。

本想暴富卻把自己賠進了監獄

從2019年3月至7月,短短4個月時間,張帥先後分14次將涉及10個案件的案件執行款、執行費轉入自己銀行卡中,153萬餘元用於手機網絡賭博。最終,輸多贏少,他通過拆西牆補東牆的方式也只退還了31萬餘元。

本想暴富卻變成了暴“負”,張帥惶惶終日寢食難安,但卻沒能幡然醒悟,仍舊幻想著有朝一日能夠翻本。但紙裡終究包不住火,2019年7月,某銀行委託代理人多次催要案件執行款。原本6月份就已經審批的案款,為什麼一個多月了還沒有轉到?這讓張帥所在辦案組負責人感到事情不對勁,立即到財務處查看執行款發放手續,這才發現11萬餘元的執行款已經分兩批轉到了張帥的卡上。

面對領導的質詢,張帥自知已無法隱瞞,在單位領導正面教育及家人勸說下,帶著悔恨主動到該區紀委監委投案自首,如實交待了自己挪用公款用於手機網絡賭博的犯罪問題。

“當時只想著早日翻本,贏錢後馬上補齊公款的窟窿,沒想到越陷越深,賭本沒有翻回來卻把自己賠進了監獄,現在說啥都晚了……”張帥悔恨不已。

張帥違法案件發生後,該區紀委監委啟動“一案雙查”,因監管不到位、違反工作紀律、履職不認真等問題,給予6名相關責任人相應黨紀政務處分;向該法院下發監察建議書、以案促改通知書,要求針對張帥挪用公款問題進行專項“以案促改”工作,及時堵塞漏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

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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