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珍惜幸福 远离传销!

【以案释法】珍惜幸福 远离传销!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被告人王某通过他人介绍,了解了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公司)的经营模式。

【以案释法】珍惜幸福 远离传销!

该公司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依托善心汇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平台,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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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每名新加入“会员”可在“善心汇”网上系统注册一个账号,并以300元价格购买“善种子”激活账户,后其可在系统平台的静态、动态提成模式中获利。在静态模式中,激活账户需向平台内的其他“会员”进行“布施”(打款),根据“布施”金额的多少,平台会自动将会员的“布施”匹配给其他会员,“布施”的人可接受其他人的“感恩回报”,在15天至60天之内,就能获得本金5%-50%不等的收益。同时在动态模式中,会员通过发展下线,可以拿到第一层下线“布施”金额的6%、第三层4%、第五层2%的提成,所获提成的50%可以提现,另外50%在平台内存为虚拟货币“善金币”,可在善心汇公司设立的“慧商品商城”消费。除了通过上述两种模式之外,“会员”还可以通过向公司批量购买“善种子”、发展一定规模的“下线”等方式晋升为“功德主”“服务中心高级会员”,以四五折至八折价格在平台购买“善种子”“善心币”,再以原价或相应折扣价售卖给下线“会员”,从中赚取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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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在善心汇公司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口头和微信方式向他人宣传善心汇公司网络平台不仅能做善事还能赚钱,诱骗他人以购买“善种子”的方式注册成为善心汇公司网络平台的会员,同时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引诱他人继续发展下线加入善心汇公司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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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以向他人出售“善种子”和通过发展的下线会员在平台进行“布施”后从平台获取奖励等方式非法获利。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王某通过口口相传及微信等方式大量发展下线,成为善心汇公司“B轮服务中心”级别会员,发展下线18层,27783人,通过发展下线获利18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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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处理

本案经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在公司的网络平台中处于第16层,发展下线18层,27783人,通过发展下线获利1803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最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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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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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微信、语音视频聊天室等社交平台作为新的营销方式被广泛运用。传销组织在手段上借助互联网不断翻新,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资本运作”、“网络销售”、“股权投资”、“电子商务”、“众筹”、“慈善互助”等为名从事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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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表现形式有:组织者、经营者注册成立电子商务企业,以此名义建立电子商务网站。以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等名义,变相收取入门费,设置各种返利机制,激励会员发展下线,上线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酬,或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酬或者返利。这类行为,不管其手段如何翻新,只要符合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本质特征的,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

来源:昌吉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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