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給夫妻時應當在注意的事項

2018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頒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法律立法本意在於夫妻一方單獨借款時,保護不知情的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但是,上述法律加重了出借人主張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也成為部分夫妻逃避債務的工具。因此,筆者特別提醒各位借款人,在借款給夫妻時,不能只是要求夫妻一方簽字就草草了事,應注意如下事項:(1)要求夫妻雙方在借條上共同簽字;(2)客觀原因有一方確實不能簽字的,要在借款當時就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另一方進行告知、要求另一方對借款進行確認、追認並保存好相關證據,或者將借款支付到另一方的銀行賬戶(匯款單寫明借款),並在借條中註明。如此,可以有效保護出借人的權益,減輕出借人的舉證責任,保證出借人可以順利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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