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可在己方所在地起訴請求還款

張三是A市人,李四是B市人。某日張三到李四處出差,李四向張三提出借款50萬元,張三礙於朋友關係,遂在B市某銀行將借款支付給了李四,李四向張三出具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張三人民幣50萬元,該款於半個月後歸還。隨後張三回到A市,但李四在半個月後並沒有歸還借款。張三欲起訴,那麼可以在張三所在的A市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麼?

《民事訴訟法》對於案件的管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那麼是否意味著張三必須要去B市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答案是否定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張三與李四之間是形成民間借貸合同關係,張三可以向合同履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那麼,怎麼認定張三與李四之間的合同履行地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張三主張返還借款,屬於接受貨幣的一方,依法應認定張三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張三可以據上述規定,在自己所在A市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避免異地訴訟增加訴訟成本及其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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