檯面上的君臣博弈!漫談日本律令時代的開啟對鞏固統治的影響!

前言

古代日本在經過聖德太子改革以及大化改新之後,終於擺脫了之前落後的部民制國家,

建立了一個以天皇為絕對中心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的國家。這不僅意味著國家形態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也意味著從此日本已經走上了封建化的道路,並且在經濟基礎、政治結構以及社會階層方面都體現出了濃厚的封建化色彩。為今後日本同中國封建王朝的更多交流奠定了制度基礎。

日本在古代封建歷史發展的過程當中,受到中國古代隋、唐兩個朝代的影響最大,尤其是唐朝更是對日本的封建化改革和之後的封建化道路起到了舉足輕重的影響。我們知道唐朝的封建文明之所以發達,主要是因為唐朝封建統治者十分注重封建王朝法律體系的整理和構建,經過唐高祖、唐太宗以及唐高宗三代長時期的封建法律制定過程,奠定了唐朝的律令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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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制奠基人 天武天皇

所謂律令制指的就是關乎封建王朝國家治理的根本大法,它不僅以法律形式規定了王朝的國家形態,並且對於封建王朝的政治、經濟、軍事以及思想文化等方面都進行了嚴格的法律約束。也就是說律令製作為發源於唐朝的一種全面的封建法律體系起到了當時封建王朝根本大法的具體作用。日本就是在大化改新期間充分吸取唐朝的律令制度,將大化改新的成果用封建法律的形式鞏固起來。

公元681年,日本封建統治自制定了飛鳥淨御原令,名稱來自於當時正處於日本封建時期的飛鳥時代。公元701年,在飛鳥淨御原令的基礎上封建統治集團對其不斷改造、發展和豐富,出臺了大寶律令,這也標誌著大化改新的完美結束,封建成果得到了大寶律令的法律承認。之後又在公元718年,日本出臺了養老律令,對於當時的日本封建社會的身份制度和授田制度進行了詳細的安排,養老律令此後一直成為日本封建時期最為重要的律令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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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原廉足

日本律令制對於社會身份制度的劃分

從飛鳥淨御原令的出臺之後,日本封建社會基本上已經走上了效仿唐朝律令格式的律令制國家的道路。首先日本通過律令制的建立規定了當時的封建王朝是以天皇統治為封建核心的官僚統治集團,確立了天皇對於封建王朝至高無上的統治地位,大大加強了中央集權。另外對於當時社會階層的劃分,律令制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主要分為良民和賤民兩大社會等級身份。

對於社會身份的劃定是封建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一項必不可少的步驟,只有將這種極具身份區別現象的封建社會運用封建法律形式進行固定下來,才能夠保證整個封建王朝的穩定,各等級有序完成自己的身份任務。正因如此,日本封建王朝也效仿唐朝的律令制度將社會分成兩大等級身份。良民包括的身份範圍很廣,具體包括皇族、貴族、官僚以及耕種自己土地的廣大自耕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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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日本 賤民

雖然自耕農能夠在身份制度上與皇族、貴族以及官僚劃分在良民等級,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那些社會上層人物,尤其是統治集團的人物,他呢憑藉自己的權勢、金錢以及地位全方面的優勢對於處於社會下層的廣大自耕農們形成了絕對的統治優勢,所以說良民中的皇族、貴族以及官僚又被稱為封建統治階級,而良民中的普通自耕農則屬於被統治階級,兩者還是有很大區分的

賤民等級一般來說都是沒有人身自由權,他們享受不到自耕農那種擁有耕地、宅地等各方面的公民權利,他們只能對那些貴族、封建地主進行強力的人身依附,他們所接受的不是封建王朝的剝削,而是那些對他們擁有人身佔有權的貴族和地主的剝削。這些賤民才是整個封建社會生活最困苦、最底層的群體,他們的人身和牲畜沒有分別,都是封建統治者進行封建生產的肉身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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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民等級

律令制下所體現的對廣大自耕農的授田內容

大化改新經過長達半個世紀之久的改革,其中充斥了大量人民的鮮血才完成,這來之不易的封建化的成果自然要用法律的形式進行確定下來,以保證所有的國民都能夠遵守。在關乎封建統治基礎的班田收授法中,律令制承認這是日本當時封建時期你的唯一的土地分配方案,任何階層的國民都應該無條件遵守。對於土地分配的內容中,日本還是吸取了唐朝進行均田制土地分配的基本原則。

首先最急需土地的就是原來從部民制解放出來的部民們,此時他們的身份已經轉化為了良民等級中的自耕農群體,他們作為封建王朝的基本勞動力,需要土地耕種來維持封建王朝的經濟基礎。對於這部分人的土地分配,封建統治者規定,一般都自耕農都可以分得一塊口分田,以及相應的家庭居住宅地和園地。6歲以上的普通男性良民都可以獲得面積大約2段的口分田,而女性則是其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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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

這種口分田每隔6年進行重新分配一次,直到口分田的主人去世為止,去世之後,其所屬的口分田按照班田收授法的規定應當由國家收回,進行其他缺地或者少地的普通良民授田只用,有時候也會作為封賞田之用。同時規定在耕種口分田期間可以進行有償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其所分配的宅地和園地一般都屬於個人私有,可以進行自由支配。

山林水澤一般名義上都為國家所有,但是鑑於百姓耕種需要,允許廣大自耕農可以自由使用,但是要向各地政府進行報備登記。與班田收授法相適應的租庸調製度也被以律令制的形式確定下來,國家規定將對自耕農進行田租、人頭稅、勞役以及各地特產進行定期徵收,作為封建王朝的經濟支出,從對於普通農民的授田和徵收賦稅原則來看,日本明顯受到了唐朝均田制和租庸調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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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族

律令制對於良民中統治階層的授田規定以及稅收原則

前文介紹了日本律令制中對於廣大自耕農的授田規定和賦稅規定,總體可以看出基本上是按照封建王朝的封建經濟基礎進行規劃的。既然此時的日本已經走上了封建體制的國家發展道路,那麼作為統治集團的封建地主、貴族以及皇族他們在封建經濟的利益方面自然是需要明確的法律制度進行規定的。而也正因為這一系列的律令格式都是具有封建統治形態的,維護封建主的利益必然是重要原則。

首先日本封建中央政府通過一系列的律令對於良民等級中的皇族、貴族以及封建官僚進行相應的授田安排。由於封建官僚統治集團的確立,因此對於王朝大量的官僚群體的維持和管理,必然需要重要的經濟支撐。國家將賦予這些官員的土地成為職田,在唐朝的說法就是職公田,這些土地的所有權依然是歸於國家,官員只不過擁有耕種權,當然他們不可能自己耕種,會使用大量的賤民來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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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官僚

職田每年的經濟收入都歸官員所有,作為封建官員的俸祿。職田的存在一般都只在於該官員的任職期間,一旦出現退休或者職位、品級變化,職田都將收回國家。對於貴族的授田規定,五位以上的貴族的封地通通稱為位田,一般從80町到8町按照爵位進行賞賜,這種位田是貴族終身所有的,他們可以自由支配,並且可以世代世襲。

對於國家發展有重要功勳的人員也會得到天皇的封地,這種功勳之人一般都來自官僚群體,很少是能夠從平民百姓中出來的。對於這類功勳之人的封地叫做功田,一般來說沒有固定數額,但是也不會很大。最後一種授田就是天皇對於貴族、官僚群體的賞賜之田,被稱為賜田。被賞賜之人享有這塊土地的任何權利,賜田的面積一般來說也是不確定的,基本上看天皇自己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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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百姓

評價

日本在大化改新之後效仿唐朝的封建法律體系建立起了封建律令制國家,雖然對於唐朝的律令吸收了不少,但是日本封建統治者也沒有照搬照抄,而是按照自己的國情進行了靈活且適宜的改動,使得封建律令體制更加符合日本的國情,以免出現水土不服的現象,造成社會混亂。日本的律令制將大化改新的封建成果用法律的形式保留了下來,使得這個新生的以天皇為中心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得到了根本性地鞏固。封建王朝賴以生存的就是封建官僚體系和機構以及封建經濟基礎,這兩項關乎日本封建道路發展是否順利的主要方向標都得到了律令制的確立。如果一旦這些涉及封建王朝統治根基的制度沒有得到強有力的鞏固,那麼日本封建社會必然會出現混亂局面。

律令制關於授田和賦稅的內容十分詳細,對於良民中普通百姓和上層良民的授田數量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對於賦稅徵收的內容以及具體額度也進行了安排。這充分保護了日本封建王朝時期的小農經濟基礎,從此一個個獨立的小農經濟形態成為了整個封建王朝發展的重要支撐。

雖然廣大農民所分配的土地有限,但是畢竟能夠有了自己的生存基礎,這對於維護社會的基層穩定有著重要意義。

對於統治集團的授田數量,律令制規定了其最大限額和最低標準,這也展現了封建統治者對於封建地主、貴族利益的維護,但是又不想他們勢力發展過快去威脅封建王朝的經濟基礎的矛盾心裡。總的來說,在律令制日本的發展初期,不管是對於廣大農民利益的維護,還是對於上層良民的封建利益限制,日本封建統治做得還算是不錯的,這為今後的發展道路奠定了重要基礎,律令制體系於其中所發揮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參考文獻:《日本書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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