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女因长得太漂亮,被好友杀害,嫉妒心强到底有多可怕?

案件回放

】 小周和小覃均13岁,两人是邻居,平时一起上学,两人关系格外好。但是,打破这个和谐局面的却是同学们的议论。小周虽然只有13岁,但是长得漂亮,因此,小周很受同学们欢迎。私下,同学们也曾将小周和小覃做比较,小覃虽然也很可爱,但是大家觉得小周长得更好看,性格也很好。不巧的是,这话被小覃听到了。小覃心中早有不满,班上同学都喜欢和小周讲话,自己总感觉被冷落,小覃渐渐被“嫉妒”吞噬。一天,小覃假意邀请小周放学去自己家里玩,小周坐在沙发上一边看电视一边看手机,小覃拿起椅子,砸向小周脑袋,致使其当场死亡。

13岁少女因长得太漂亮,被好友杀害,嫉妒心强到底有多可怕?

本起案件确实令人痛心,两个十三岁的孩子,两人系邻居,关系非常好,却因为同学的一次议论,因嫉妒而生恨,最终痛下杀手,一个漂亮懂理的女孩子就这样惨死在好友手中,教训极其深刻。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小覃涉嫌“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3岁少女因长得太漂亮,被好友杀害,嫉妒心强到底有多可怕?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刑法最值得保护的法益,故意杀人罪是传统的重罪之一,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13岁少女因长得太漂亮,被好友杀害,嫉妒心强到底有多可怕?

本案中,十三岁的小覃因嫉妒小周长得漂亮,而用椅子打死小周的行为,侵犯了小周的生命权,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其行为具有客观不法性,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十三岁的孩子杀人,虽然因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仍具有法益侵犯性,这也是对小覃实施相应保安处分的依据。

小覃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3岁少女因长得太漂亮,被好友杀害,嫉妒心强到底有多可怕?

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规定的、令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根据《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部分负刑事责任年龄,《刑法》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覃杀死小周时为十三岁,因其不满十四周岁,不能对其杀人行为负刑事责任。

13岁少女因长得太漂亮,被好友杀害,嫉妒心强到底有多可怕?

结语:本案中,小覃的行为为杀人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小周的生命,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其行为具有客观不法性,因其实施杀人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即主观无责,因此,本案中,小覃杀死小周的行为不能评价为终极意义上犯罪行为。通过本案,我们应该看到,未成年人的素质教育已迫在眉睫,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都要加强对孩子的人生观、价值的教育和塑造,对于家庭来说,首先要让孩子学会吃苦,知道父母挣钱养家不易,对于父母的付出知道感恩,其次要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导向,让他们知道怎么才能在社会上立足;对于学校来说,应注意对孩子的人生观、价值的教育和法治教育,并形成常态化,树立良好的校风,真正树立那些道德与学业兼优的孩子为典型,坚持制止孩子的盲目攀比心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教育系着国家的生死存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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