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問題遇新情況 公募“蒙面舉牌”爭議頻現

近期,“蒙面舉牌”引發公募圈廣泛關注。當中國證券報記者將相關報道轉發給上海某基金公司督察長呂輝(化名)時,他在微信中發來一個大大的“?”和“!”。呂輝表示,這是一個老問題,但也確實出現了新情況。

所謂“蒙面舉牌”,是指同一基金經理執掌的不同基金產品合計持有單一個股的數量超過總股本5%的情況。按照市場常規思維,這屬於依法發佈舉牌公告的行為,但按現有制度框架,基金公司卻可以選擇不予披露。

於是有人質疑,同一基金經理顯然是“一致行動人”,這種情況也顯然有別於2007年出臺的政策意圖,所產生的政策“模糊地帶”應當予以破除,從而實現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但在公募基金行業,雖然此舉勢在必行,但考慮到基金實際操作的特殊性,在出臺明確的細則時應當對二者適度平衡。

“在現行制度下,公募基金‘蒙面舉牌’仍然屬於沒有定論的問題,目前大家也在按既有規範和要求進行操作。這樣的規範和要求是不是要與時俱進?答案是肯定的。但由於涉及面較大,還需要綜合考慮。”某公募基金監察稽核部負責人梁妍(化名)表示。

□本報記者 徐金忠

緣何“蒙面”

嚴格來說,不同基金產品合計持有單一個股超過總股本5%卻不發佈舉牌公告,並非公募基金公司違規,而是延續既有政策下的“慣例”。而這個慣例,已經沿襲了13年之久。

例如,日前,針對公司某基金經理管理的多隻基金產品合計持有某個股比例佔總股本5%以上卻未予公告的市場質疑,交銀施羅德基金公司就發佈公告稱:“一貫堅持以合法經營為宗旨,重視基金信息披露工作,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特此澄清我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007年1月,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對於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持股變動的信息披露問題予以明確:(1)對於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下的幾隻公募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計達到5%的,是否披露,由基金管理公司自己選擇;鑑於基金管理公司沒有要約收購的功能,在當前市場環境下,不鼓勵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此類披露。同時,要防止基金管理公司通過披露集中持股的行為引導市場操作股票。(2)對於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下的一隻公募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計達到5%的,需要依法披露,並應遵守短線交易的相關規定。

事實上,多年來,公募行業一直通過“防火牆”等多種手段,來防範這方面的風險。梁妍告訴記者,基金公司在交易系統的設計中,就考慮了單隻公募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股份達到5%的情況,一旦接近觸發點,將及時預警,所以一般不會出現買入達到或者超過5%構成舉牌的情況。

基金經理元鈞(化名)也證實了這一點。“出於流動性考慮,5%的舉牌線是公司風控體系中的事先設定,一般超過4%,公司的風控部門就會有相應的預警信號發出,基金經理很難突破這一風控紅線,也不會嘗試突破。”元鈞說。

《關於規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證券交易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1〕29號)中也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所在日常交易監控中,應當將一個基金視為單一的投資人,將一個基金管理公司視為持有不同賬戶的單一投資人,比照同一投資人進行監控。當單一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出現異常交易行為時,證券交易所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以下處理:電話提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或有關基金經理做出解釋;書面警告;公開譴責;對異常交易程度和性質的認定有爭議的,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

但敏感的市場人士卻發現,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2007年適用的政策沿襲至今,已經出現了明顯的“模糊地帶”,其中最明顯的,就是基金經理“一拖N”現象普遍,導致不同基金產品合計持股跨越舉牌線的行為,背後存在“一致行動人”。而如果被認定為“一致行動人”,那麼公募基金的“蒙面舉牌”行為就存在法理上的瑕疵。

一時間,針對公募基金“蒙面舉牌”是沿襲慣例還是需另立新規,成為近期公募行業內爭議的焦點。

各執一詞

對於公募基金“蒙面舉牌”是否合理,法律界人士、非公募資管機構和公募基金行業各執一詞。

上海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表示,同一基金經理管理的不同基金產品合計持有單一個股達到總股本5%是否予以披露,目前處於法律法規的空白地帶,如果單純從法律意義上來講,被認定為構成舉牌更為合理。該律師指出,《證券法》是資本市場的基本法,也是各相關規章制度的上位法,即便公募基金行業有其特殊性,在監管層未明確法規的前提下,也必須遵循上位法。

“在出現明顯的‘模糊地帶’背景下,呼籲監管層從法律層面進一步明確同一基金經理管理不同產品出現的合計持有個股達到舉牌線的信息披露要求,否則會對市場形成公募基金特殊化的不良預期。”該律師表示,“從當前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私募產品和專戶產品都有舉牌的相應要求,公募基金獨缺這一塊,在公平性上也有缺失。”

而在私募基金看來,這種明確更是迫在眉睫。上海某私募基金公司總經理向記者明確表示,不同基金經理管理的不同基金產品合計持股踩上了舉牌紅線不予公告尚在情理之中,因為這可能是不同決策的結果,可以不視為“一致行動人”,但如果是同一基金經理管理的不同基金產品出現這種現象,如果不認定為“一致行動人”,就很難有說服力。“在強調信息披露公平、公正的大背景下,如果不對這個模糊地帶予以規範,就有可能被一些不法行為打‘擦邊球’所利用。”

該私募基金總經理進一步指出,即便繼續按照2007年監管層的政策來執行,同一基金經理管理的不同基金產品合計持股達到舉牌線也應當適用於第二種情形: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下的一隻公募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股份累計達到5%的,需要依法披露,並應遵守短線交易的相關規定。他強調,同一基金經理管理不同基金產品,對個股的實際影響幾乎等同於一隻基金產品,而理解法律法規應該遵循實際意圖,如果達到舉牌線就應該遵循依法披露的規定。

事實上,公募基金行業也希望能儘快解決這個“模糊地帶”。呂輝坦承,按現行法規對“一致行動人”的定義,同一基金經理管理的基金產品確實屬於“一致行動人”情形,儘管可以說各個基金產品之間是獨立運作,並且存在隔離措施,但是多隻基金持倉相似和趨同其實就說明了其中的關聯。

此前,也偶有基金公司主動發佈舉牌公告。如銀河基金曾發佈公告,由同一基金經理成勝管理的銀河行業優選基金、銀河主題策略基金,在2013年7月3日持有北京飛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流通股合計6980002股,佔該公司總股本的5.5397%。其中,銀河行業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持有6600002股,佔該公司總股本的5.2381%;銀河主題策略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持有380000股,佔該公司總股本的0.3016%。

不過,基金經理們還是有自己的憂慮。元鈞向記者表示,從基金經理操作的角度,是否需要發佈舉牌公告不是重點,關鍵在於如果認定舉牌後,就要遵守短線交易的相關約束,將影響基金經理的投資決策。“我們擔心,以後市場會不會頻頻出現這種發佈舉牌公告,卻不進行要約收購的情況成為擾亂股價的一個因素。”元鈞說。

“模糊地帶”待消除

雖然爭議不斷,但市場各方也有共識:“蒙面舉牌”在政策法規上的“模糊地帶”需要儘快消除。

梁妍建議,在規章制度尚未明晰的情況下,市場不應渲染“違規”等定性化言論。如果後續有政策明確,大家就應該按照新的規章制度辦事。她指出,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基金經理兼任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工作指引(試行)》規定,符合條件的公募基金經理可以兼任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這將令“蒙面舉牌”的合理性更加複雜化,需要監管層儘快明確,否則未來容易引發很多意外的後果。

“與其模模糊糊和爭議不斷,不如儘快明確相關規定。”身為基金公司合規的最後掌舵人、督察長呂輝的觀點就更為鮮明,“這是一個老問題,但確實不斷有新情況出現。接下來會走向哪一步,相信行業內很多機構和從業人員都在關注。”

相較於業外人士執著於質疑,公募基金行業更多思考的是解決辦法。呂輝指出,從法理上來看,“一致行動人”的認定有可能導致同一基金經理管理不同基金產品踩上舉牌紅線後不得不發佈公告,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應該綜合考量各個因素。一般而言,公募基金產品既沒有要約收購的動機,也沒有要約收購的能力,其“舉牌”行為只是市場投資的意外之舉,並不會對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實質性影響。在這種背景下,可以考慮適度放寬舉牌的認定標準。

“比如採用折中的辦法,如基金公司發佈持股達到舉牌線的公告時,也可以明確後續不會有要約收購計劃,減少對市場的影響。而監管層在制定法規時,也要考慮到這個因素,對發生此類情況的單隻基金,實際持股未超過個股5%紅線的,在短線交易上予以寬鬆或豁免。”呂輝強調,“一方面需要明確相關規定,另一方面也要嚴防基金產品出現借集中持股誘導市場炒作的情況出現。”

基金經理的想法更加具體,元鈞表示對此不可操之過急,“事實上,這類舉牌並不少見。如果對現行制度進行修改完善並實施,必定對市場和個股以及基金產品的操作產生重大影響,因此需要設定一定時間的適應期和過渡期。”元鈞補充說。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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