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經濟困難,我在離婚時,能不能得到適當的保護?

2020年初,一場新冠疫情影響了全國,甚至改變了一些家庭。無論是不幸感染,或是積極預防,都會有著巨大的經濟支出,進而導致家庭經濟條件滯後。如果此時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矛盾,出現離婚的,夫妻一方是否有適當保護義務呢?或者說,另一方能否獲得支持呢?

因經濟困難,我在離婚時,能不能得到適當的保護?

【案例】

A和B結婚十幾年,但是爭吵不斷,B一直都想離婚,但是苦於自己沒有太多的生存技能,壓力比較大,每次有離婚想法後,都逐漸逼著自己忍一忍。

某日,A在外喝酒回來後,因言語衝突,對B又是一頓暴打。事後,B實在忍不了,提出離婚。但是考慮到自己經濟條件太差,又猶豫不決。

那麼,B到底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呢??

因經濟困難,我在離婚時,能不能得到適當的保護?

【評析】

我國《婚姻法》第42條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在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生活困難的的應當提供適當幫助。這條為經濟困難一方的離婚,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指引。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生活困難,如何認定呢??

1、生活困難的認定標準問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生活困難應當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候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根據立法精神來看,所謂的“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是指生活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並且這裡是以離婚時候的實際情況為準進行判決是否屬於生活困難的。

比如說,離婚時候,女方沒有任何財產且雙方共同財產也幾乎沒有,僅僅有一處小房屋,那麼對於女方是應當提供幫助的。女方就屬於生活困難。

因經濟困難,我在離婚時,能不能得到適當的保護?

2、如果一方離婚時,沒有住處的問題

假使在上述案例中,B在離婚的時候沒有住房,不論是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那麼B是否屬於生活困難的情形呢??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因經濟困難,我在離婚時,能不能得到適當的保護?

3、適當幫助的形式問題

如果一方離婚時生活困難,那麼另一方可以是金錢方式的進行幫助,也可以是以住房的形式作為幫助。

那麼,以住房形式進行幫助,都可以採取什麼做法呢??畢竟每個幫助的方法也不盡相同。實際上,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的另一方進行幫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

換言之,假使一方離婚時候,法院可以直接判決將生活條件較好的具有幫助義務的一方,所有的房屋判決歸屬生活困難的一方所有。


作者:孫健律師

一名只做家事糾紛的婚姻律師,資深法律博主,知乎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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