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方設法補齊短板——安康鐵檢院刑事立案監督8件10人

想方設法補齊短板——安康鐵檢院刑事立案監督8件10人

2020年1月份以來,安康鐵路運輸檢察院認真貫徹落實陝西省人民檢察院西安鐵路運輸分院關於“兩項監督”工作部署,對照上級各項要求,找差距、抓落實,著力補齊短板,克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審查逮捕案件數量下滑、類型單一,導致監督線索發現困難的不利因素,加大提前介入力度,積極拓展監督渠道,目前已辦理刑事立案監督案件8件10人。


嚴把入罪門檻,依法監督撤案

家住山村的柯某某最近找到了一個“好工作”,某硅業公司供銷科採購員鍾某某來到村裡,給柯某某出示了公司剛從縣林業局辦理的《林木採伐許可證》,然後讓柯某某幫忙組織村民採伐木材,承諾每噸給柯某某十元的跑路費。柯某某按照鍾某某所指的地方、樹種,聯繫村民去砍樹。在公安人員告知其因涉嫌濫伐林木罪而被立案後,柯某某才知道硅業公司辦理的《林木採伐許可證》載明的採伐蓄積量為60立方米,而實際採伐了144立方米的林木,濫伐林木84立方米。

公安機關以鍾某某、柯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立案偵查,2019年11月安康鐵檢院受理了該案。檢察官經審查案件全部證據並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相關證人後認為,柯某某並不清楚《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內容,完全按照鍾某某的指示在辦事,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主觀上有濫伐林木的故意,依法不構成犯罪,不應立為刑事案件。

想方設法補齊短板——安康鐵檢院刑事立案監督8件10人

2020年1月9日,安康鐵檢院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並以涉嫌濫伐林木罪追訴了某硅業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2020年1月13日,公安機關對柯某某濫伐林木一案撤案。


深挖細查嚴審,依法監督立案

想方設法補齊短板——安康鐵檢院刑事立案監督8件10人

與公安機關座談

2020年3月13日,安康鐵檢院受理了餘某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一案,檢察官在審閱案卷材料中發現,證人陳某某2018年8月份在某地松樹林中安放獵夾,後捕獵到麂子、野貓各1只。根據《陝西省林業廳關於發佈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禁獵期的通告》(陝林安發〔2016〕205號)規定,每年的3月1日至10月31日為陸生野生動物禁獵期。獵夾是《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規定的禁用工具。陳某某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獵,其行為已涉嫌非法狩獵罪,而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檢察官立即啟動了刑事立案監督程序。

想方設法補齊短板——安康鐵檢院刑事立案監督8件10人

2020年3月19日,安康鐵檢院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2020年4月2日,公安機關對陳某某非法狩獵一案立案偵查。

想方設法補齊短板——安康鐵檢院刑事立案監督8件10人


做好兩法銜接,摸排監督線索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安康鐵檢院堅持自身疫情防控和檢察辦案兩手抓、兩不誤,藉助“大數據”,通過搜索網絡關鍵詞、瀏覽行政機關網頁等方式,對有價值線索進行研判後前往部分縣區開展調查核實,做到“兩項監督”線索一個也不放過。該院幹警先後到安康市部分縣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局等行政機關,通過查閱案卷、工作座談等方式,瞭解行政案件辦理情況,建立常態化溝通工作機制,加強“行刑銜接 ”,摸排立案監督線索。該院在開展監督工作中,充分運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的詢問、調取、查詢、複製等方式認真開展調查核實。如在調查核實一起非法採礦刑事立案監督線索中,先後詢問證人4人,調取公安機關案卷2冊、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案卷2冊、賬本2冊、相關書證3份等證據材料。

截至目前,安康鐵檢院共辦理刑事立案監督案件8件10人,其中監督立案6件8人、監督撤案2件2人,與2019年全年立案監督3件4人相比,監督成效明顯。在今後的檢察工作當中,安康鐵檢院將緊盯監督難點問題,持續用力不鬆勁,做實做細“兩項監督”工作,力爭取得更大成效。

想方設法補齊短板——安康鐵檢院刑事立案監督8件10人

檢察機關的“兩項監督”是指刑事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

刑事立案監督是指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

偵查活動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偵查活動中的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毀滅偽造證據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並提出糾正意見,對已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


相關法律、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2.《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百五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違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

人民檢察院對於涉嫌違法的事實,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調查核實:

(一)訊問、詢問犯罪嫌疑人;

(二)詢問證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

(三)詢問辦案人員;

(四)詢問在場人員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員;

(五)聽取申訴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見;

(六)聽取辯護人、值班律師意見;

(七)調取、查詢、複製相關登記表冊、法律文書、體檢記錄及案卷材料等;

(八)調取訊問筆錄、詢問筆錄及相關錄音、錄像或其他視聽資料;

(九)進行傷情、病情檢查或者鑑定;

(十)其他調查核實方式。

人民檢察院在調查核實過程中不得限制被調查對象的人身、財產權利。

第五百五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對於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

第五百六十條 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應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並且告知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後七日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覆人民檢察院。

第五百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後,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在十日以內將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據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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