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2月29日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一,需要上稅車的範圍
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
二,”買車“即購置的範圍
該法所指的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三,車輛購置稅的稅率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
四,車輛購置稅的計算方法
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
五,計稅價格的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
(三),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四),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
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六,納稅時間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相關法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2018-12-29)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