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人未经登记可以继承遗产吗?

被收养人未经登记可以继承遗产吗?

案例回顾

甲与乙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乙系再婚(结婚时带一女儿)。2002年甲夫妇又收养一子,但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

2003年9 月,甲病故。2006年6月,甲生前名下的房产经拍卖还债后,尚余有一万余元。甲之父与乙为该部分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

在诉讼中,乙申请追加女儿和养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最终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乙,乙女儿与甲之父,依法分割了遗产。

法顾百家说

法顾百家指出,因乙之女自2000年6月便随母亲与甲共同居住生活,至2003年9月甲病故,共同生活了三年有余,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符合《继承法》中有关继子女的条件,可以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2002 年甲生前与乙收养之子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故该收养行为不具备收养关系的生效要件,其不能以养子的身份参加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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