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南京的馮先生家小孩突然被查出患有一種非常特殊的疾病,好在馮先生之前為孩子購買了商業保險,於是經醫院治療出院後,馮先生就向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申請了理賠。然而讓馮先生沒有想到的是,
保險公司提出理賠可以,但賠完這次之後,雙方必須解約。還有這種操作,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馮先生家人給小孩購買的是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推出的人身保險套餐,其中包括30000元/年的《至尊鑫滿意年金保險分紅型》,100元/年的《傳世贏家終身壽險萬能型》以及444元/年的《樂享百萬醫療》保險,購買時間是2020年1月1號5月中旬。
馮先生家小孩兒腦部被查出病變,並在6月份接受了手術治療。小孩一生病的時候呢,馮先生就把這個事情反映給了這個太平洋保險公司,然後太平洋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也是再6月3號進行了報案。
6月22號,馮先生把出院小結,出院發票等全部材料提供給了太平洋公司的理賠部。
馮先生說,其實這次看病花費並不多,扣除醫保報銷之後,也就在18000元左右。但在醫生的出院小結上有一句說明,醫生希望家長帶小孩兒到質子重離子醫院接受後續治療。這筆費用需要多少錢還不確定,但是肯定要遠遠超過這次的18000元。正因為這條,保險公司明確提出要提前解約,如果馮先生一家接受,保險公司立馬賠付;如果馮先生不接受理賠之後解約,那保險公司就拒絕理賠只退還所交保費。
對於保險公司的做法,馮先生表示不能接受,所購買的百萬醫療保險,是一年的服務保障,現在我小孩生病是在6月份,那保險公司現在跟我解約,實際上我買了一年的服務,保險公司才服務了半年,這是完全不符合常理的做法。
簽約一年為何半途解約?保險公司的理由是什麼?記者陪同馮先生找到保險公司理賠部相關服務人員。該理賠專員表示:馮先生在投保之前,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小孩此前就有其他疾病住院的經歷。
難道是馮先生隱瞞孩子的既往病史,“帶病投保”?
馮先生表示,孩子半年內生病有兩種:第一個是支氣管炎住院;第二個是做了一個斜視的矯正手術。這兩個病跟他孩子6月份生的這個病是風馬牛不相及的疾病。
並且小孩投保前的健康狀況,我們是如實告訴購買保險的業務員的。
原來在投保之前,該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曾多次邀請他老婆和小孩到郊區遊玩,對於小孩斜視的狀況是清楚的。並且如果說在投保30天內的等待期,你認為我們小孩不能投保,那很簡單,把錢退給我,我也不是不能理解。但是現在這個醫療合同生效也有半年多了,你保險公司這時候在說這些東西,那我肯定是不能接受的。
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解釋,雖然小孩這次生的病確實和此前病史確實沒有關係,但當事人沒有事先告知既往病史,他們就有理由拒絕理賠。而雖然馮先生一再強調事先已經向業務員說明,但是合同上白紙黑字上並沒有體現,無法採信馮先生的說辭。
最後幾經爭論之後,該公司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考慮到馮先生小孩的疾病確實比較突然,此前他們已經同意在這次理賠之後再進行解約,但馮先生認定保險公司涉嫌違規,並且已經向銀保監會投訴,目前只能等待相關部門最終的調查結論,到時候在決定這件事最終會得到什麼樣的結果。
此次案件最大的爭議就是,保險理賠難道不是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的嗎,怎麼到賠付的時候保險公司可以隨意決定賠與不賠,甚至附加以“解約”不承擔後期保障服務“威脅”客戶,同意就賠,不同意就“拒賠退費”呢,難道保險公司真就是“騙人的”?
先彆著急下結論,我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暴露的一些問題
01馮先生為孩子購買的保險構成
02保險公司“提條件才理賠”是否合理
03馮先生要怎麼保護自身利益
04本次案例對我們的啟示
01
馮先生為孩子購買的保險構成
從案例對馮先生為孩子購買的保險中我們可以看到,馮先生是為孩子購買的理財型年金險附加萬能賬戶搭配百萬醫療險的組合,按照投保日期可以看出,這應該是2020年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開門紅的主力推薦“險種組合”。
大家都知道,已到各家保險公司開門紅期間,它們最主要的推薦險種就是這類理財類的年金險,這類險種很好的迎合了我國群眾與生俱來的“儲蓄習慣”,為應對未來專項用錢的剛需提供一定的抗擊“通貨膨脹”的能力,加上捆綁的百萬醫療險就可以達到“理財+醫療”的雙重的保障目的。
年金險的優勢我這裡就不多介紹,但是大家
要注意年金險的一些弊端,比如投入本金大,回報週期較長,短期內不能靈活使用,如果沒有保障類保險作為基礎,千萬不要選擇購買年金保險。本次案例中就暴露出這樣的問題,馮先生的孩子究竟得了什麼病,我沒有查到,但從醫生給出後期建議到“質子重離子醫院”進行治療就足以看出,馮先生的孩子罹患的十有八九是腦部相關的惡性腫瘤,因為質子重離子就是針對特定惡性腫瘤治療目前最先進的醫院。
這裡就暴露出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沒有保障類保險做基礎,而選擇直接購買年金保險,馮先生會面臨什麼呢?
年金類保險是理財保險,不提供疾病風險保障。
所以馮先生為孩子購買的這份理財險,不僅之前投入的本金不能變現,以後還要繼續繳納保費。你想孩子現在等錢治病,哪裡還有閒錢繳納這個保費,並且年金險本金投入往往都不小,像馮先生一年3萬的保費怎麼交?但是如果不交就只能選擇退保,退保就是單方面違約,之前繳納的保費能退多少?也就50%左右,白白損失一半的本金。
那麼如果馮先生為孩子購買的主險為重大疾病保險又會是什麼樣,做個假設購買的是30萬保額的重大疾病,起碼可以賠付30萬,雖然不一定夠用,但也可以應急一段時間。
馮先生才買一年的年金險其實損失還不算大,我見過很多的客戶購買年金險已經4-5年的時間,而自身仍然沒有重大疾病保險,這個時候不幸罹患重大疾病,年金險依然只能被迫退保,本金損失不說,這幾年本質上沒有帶來任何的購買價值,裡外裡虧損的更多。
很多人就是這樣,“重利益不重保障”。
年金險捨得幾萬,十幾萬的投入,而保障險一年幾千,上萬卻不捨得投入。這是嚴重把購買保險的順序搞亂,帶來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所以沒有基礎的保障類保險,直接購買年金險本質就是一個“笑話”,你是在拿自己錢跟自己在開一個很大的玩笑。
有人會說,不是還附加了百萬醫療,可以提供住院花費的報銷保障嗎?難道一個人罹患重大疾病就僅僅是住院花費的問題?即便住院能全部報銷,你是不是要先有錢墊付醫療費呢?出院後的經濟收入損失怎麼辦?康復期的開銷怎麼辦?
再說百萬醫療險也不是萬能的,就說這個質子重離子治療。
在我國目前僅有上海一家質子重離子醫院,從醫院的收費標準上看,治療惡性腫瘤一個療程要30-40萬左右,一般需要3-4個療程,而且這些費用不能走醫保,也就是說光治療費最少要自費100萬打底。
好了,醫保不能報,那就得通過百萬醫療險來提供報銷保障了吧。有些百萬醫療險確實可以提供這項保障報銷的服務,但有些百萬醫療險是沒有的。即便能提供這項保障服務,首先從治療手段上就有相應的限制,不是所有的治療手段都可以報銷;其次還是先行墊付在報銷的順序問題,你得現有那些錢給醫院對吧;最後即便上面兩個問題都解決了,該醫院先期要經過專家組評估是否能夠接收,這是需要時間的,你挺不挺得過是一說,能不能找到渠道進入該醫院又是另一說,全國現在就一家,你就想象進入的難度吧。
所以說現在百萬醫療險對於質子重離子治療這塊,噱頭要遠遠大於實際應用,想要百萬醫療險在這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還有很長的一段過程。
02
保險公司“提條件才理賠”是否合理
上面介紹的是一般我們買保險的配置順序問題,案例中最大的核心問題是百萬醫療險的實際賠付問題。為什麼中國太平洋連第一次18000的治療費都不肯報銷,甚至“不要臉”的提出要客戶明確解約才能報銷此次費用,還以此“威脅”客戶不同意解約就拒賠只能退費。
首先保險公司“拒賠”一定有自己“合理”的理由,本次案例中的理由就是投保人“帶病投保”。保險公司的保單是規範化、標準化的的合同,既然是合同,一切自然要以合同內容中的條款和相關約定為準。在理論上並沒有什麼過錯,但是這種合同一定會存在對我們消費者不利的“霸王條款”,我們消費者一是沒有參與合同的制定,二是沒有更改的權力,只能被動接受,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那麼既然存在這樣的矛盾,就出現了一種解決的辦法—協商。其實保險公司之所以提出這樣的處理辦法就是跟客戶進行的一種協商,但是協商要有一個積極的態度,要把客戶作為同等的地位去對待,而不是表現出一種“強硬”的姿態讓客戶沒有選擇的權力。
作為“中”字頭的企業,本身除了商業活動以外,還要肩負起一定的社會責任,如果這家公司先行賠付馮先生以及在保單一年有效期內的相關費用,等第二年續期繳費的時候在提出解約,我覺得才算是一個“中”字頭大公司基本的正常操作。
03
馮先生應該怎麼維護自身權益
既然事情已經這樣發生了,我們消費者就要尋求解決的辦法。
如果按照馮先生以既往病史與本次出險疾病不相關為由,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並沒有什麼不妥。但是光憑此條即便投訴也好,訴訟也好也無非就是這次理賠申請可以受理,而該保險公司已經決定了理賠,只不過附加了一個提前解約的條件。
那麼這個附加的提前解約條件是否合理,這就涉及馮先生“帶病投保”的情況是否成立。這就涉及馮先生很重要的一段表述:在投保前已經把孩子之前相關的住院情況告知了業務員,是業務員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
維權過程中,作為我們消費者最重要的就是要提供絕對的材料作為證據。所以事情發展到這個地步,馮先生最需要做的就是找到該業務員,從中得到他所描述“已經告知業務員的憑證”,無論是該業務員本人出面對質也好,還是提供電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都可以當做證據。
但是要注意在實際當中,業務員是否可以協助馮先生這就不好說了,我簡單說下難點在哪。
我不瞭解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對於業務員品質管理這一塊是如何規定的,我以我瞭解的一個保險公司品質管理舉例子:事情是這樣的,一位客戶購買該保司的重疾險和百萬醫療險之後不到180天內出險,該保險公司內部對此保單銷售的業務員、主管、分公司領導做出了“高風險業務處罰或者罰款二選一的舉措”,所謂的高風險業務,對業務員和分支機構的影響就是,以後業務員或者分支機構銷售的保單核保會變的很嚴格,不利於保單銷售;還會相應減少分公司分配的運營費用。如果你不想被自己公司“限制”可以繳納相應的罰款來彌補,而一般為了繼續在公司留存,多半會選擇交罰款。罰款的力度也比較大,業務員一般佔客戶當年所交保費的7-8成,剩餘部分由主管和分公司領導承擔。
雖然此項內部管理制度不會影響客戶的直接利益,但是像馮先生這種情況,業務員會不會選擇和客戶“站隊”那就很難說了。但不管怎麼說,業務員自身有過錯在先,為了保護我們消費者的利益,業務員本身就要承擔自己所犯的過錯。
那麼基於這點,馮先生最後是一定客戶維權成功的。
其結果就是該保險公司應當承擔這款百萬醫療險1年時效內,產生的合同約定保障範圍內的住院花銷。不過,感覺馮先生孩子的病不像能夠短期治癒的疾病,那麼超過了百萬醫療險一年的保障期限,後期是否還可以續保呢?這就要看該百萬醫療險關於續保的規定了
該合同的續保條款為:
您可在本合同1年保險期間屆滿前提出續保申請,在我們收到保險費並同意承保後,本合同將自1年保險期間屆滿之時起續保1年。
若您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屆滿後30天未提出續保申請,以後則按重新投保處理,疾病觀察期重新計算。
若我們停止本保險的銷售,將會及時通知您,我們自停止銷售時起不再接受續保。
從合同中“在我們收到保險費並同意承保後”,這條我們就可以看出,出險理賠後,你覺得該保險公司還會同意第二年承保的概率有多大?除非小病小災的,不然一般的重大疾病幾乎沒有在續保的可能!
另外該合同續保條款中也沒有像其他百萬醫療險中寫明,不會因為被保險人身體發生改變而不接受續保申請或者從第幾年後開始進入續保期之類明確續保條件的內容。
所以從這些內容上就反應出,此款百萬醫療險一旦出險理賠就不能在續保。
所以即便馮先生能夠維權成功,也只能讓保險公司承擔這1年保障期內的住院費用。
04
本次案例對於我們的啟示
一、購買保險一定要以保障類保險為基礎
保險姓“保”,這不僅是總理說過的話,更是在提醒我們每個人,保險的本質作用是提供風險保障,沒有基礎的保障保險做後盾,任何的理財增值都是“扯淡”。
保障在先,理財在後。千萬不要顛倒購買保險的順序,保障類保險分為重大疾病保險、醫療險、意外險和壽險四個部分,每部分都有每部分的作用,誰也不能相互替代,誰也不能缺失。
只有在配置齊全這四個險種之後,如果還有經濟能力才要考慮理財類的保險。而這種理財類的年金險,缺陷要格外注意,本金投入大、回報週期長、短期內資金使用不靈活,如果你不能保證15-20年的時間不動這筆錢,還是不要購買為好。
二、即便買了保障類保險也不能放鬆
保險是合同,一切內容都要以合同中的條款為主。但是保險合同內容眾多,條款晦澀難懂,加上一些保險代理人素質不高,稍有不慎就容易隱瞞或者忽略對我們消費者不利的部分,加上保險“不可逆”的特性,一旦出險沒有得到我們預期的結果,造成的後果是非常大的。
所以無論我們是已經購買還是要打算購買的消費者,一定要給予保險足夠的重視,下面我來總結一些基本操作,儘可能防止給自己“埋雷”。
(1)購買保險前要明確不同類型保險的不同作用
預防疾病風險,一定要通過重大疾病保險+醫療險的組合方式投保 。重大疾病保險是因疾病給予的經濟補償,醫療險是對醫保報銷額度和範圍的補充,兩者結合才能做到真正的疾病保障。
(2)諮詢保險、瞭解保險要從反向思考
聽完了保險的保障作用,管什麼,賠多少,怎麼賠之後,一定要問清楚不管什麼,有哪些對我們消費者不利的地方。比如重疾險是有條件賠付的,達不到理賠條件不賠,涉及到免除責任不賠,這些都要做到心中有數。對於百萬醫療險,也要明確知道什麼不管,什麼項目有限制,續保條款怎麼樣,能提供哪些服務等等。
(3)重視投保前的健康告知
簡單來講,有過既往病史、住院史、醫保卡用藥情況的群體更要重視健康告知,諮詢相關業務員除了告知實際情況外,一定要明確瞭解為什麼要告知,告知會有什麼結果;不用告知,不告知的理由是什麼。有疑惑一定要問到底,做業務員回答不滿意就在諮詢別人進行確認。
對於一定需要告知的情況,在猶豫期內一定要拿到保單正本,查看在後面的健康告知頁面是否體現出自己如實告知的情況。
(4)多諮詢多比較,瞭解清楚後再購買
或許你從一千個業務員口中會得到一千種答案,想要事後輕鬆,一定不能在事前鬆懈。我們消費者或許對保險不瞭解,但我們可以通過不同人的敘述得到我們想知道的答案。
對於產品挑選同樣如此,雖然現在保險公司很多,線上線下渠道也多,產品競爭尤為激烈,但其實優秀的產品很容易從中脫穎而出,我們消費者其實並不需要挨個去對比,只要知道當下哪款險種是市面上的“頭部產品”就行了,根據這些“頭部”產品作為參照就很容易挑選產品。
比如,重疾險中按照保障期限可以分為定期重疾(多以少兒為主)、終身重疾險。
按照理賠次數可以分為重疾單次賠付、重疾單次加倍賠付(比如60歲前額外賠付80%保額)、重疾多次賠付的險種(比如重疾可以賠付6次,可以是同等保額,也可以是遞增賠付)
我們消費者確定大體的類型後,找到目前這些類型的“頭部”險種,在比較下保費和保額、輕症和中症、是否有額外賠付責任等等,之後確定中意的險種範圍,再找相關的專業人士來講解細節的內容和不足之處,最後權衡利弊做一些適當的取捨,這樣一份合心意的重疾險就選擇完成了。
總結
保險的重要性我想不用我過多的強調,但是保險行業多年積累的頑疾也確實讓廣大的消費者“不放心”。針對目前這樣的情況,我們消費者還是要以自身掌握一定知識來辨別保險裡面的“陷阱”,再不濟通過自己認可的專業人士多進行相互交流鞏固我們的認知。尤其是對於已經購買保險的消費者,千萬不要覺得就可以“一勞永逸”,說不定你現在的保單中就躺著你不知道的“陷阱”,不要等到用到的時候才發現,那就一定晚了,經常做保單體檢,瞭解行業險種變化,多做比較才能讓保險真正的為我們提供風險保障。
寫在最後
1、如果你看完上面的文章還有不懂的地方,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疑惑,我會及時回覆你。
2、想要給家庭或者自己配置保險,可以私信我,我會根據自己十多年經驗,幫你提供一些值得參考的建議。
3、如果想要診斷自己的保單或者還有核保、理賠等疑難問題,也可以私信我,我定知無不言言無不盡。
4、以上都不需要你有任何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