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高空拋物、墜物法律問題解析,物業與業主必讀建議收藏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不斷髮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為使了充分化解社會矛盾,使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正確認識各自責任,本文主要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介紹,部分涉及刑事責任內容進行簡要說明。

本文主要介紹,(一)責任主體既由誰承擔責任,(二)拋物、墜物侵犯了公民的哪些權益,(三)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既以什理由承擔責任,(四)承擔什麼責任和(五)可能構成哪些刑事責任進行介紹。

一、責任主體

小區高空拋物、墜物案件中,最多的當事人身份是小區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有時也會涉及第三人和建設施工單位。

二、侵害權益

關於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會侵犯公民哪些權益,《侵權責任法》中對公民權益的內容這樣描述:“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 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結本文主旨,對人身造成損害的是侵犯生命權和健康權,對物品造成的損害侵犯的是財產權。

三、歸責原則

我國《侵權責任法》認定某一主體承擔責任的原則是:過錯責任為原則,推定過錯、無過錯責任為例外。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是指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而小區高空拋物、墜物案件根據具體情況有以下不同擔責方式:

(一)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二)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三)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四、承擔責任方式

發生侵權案件後,責任人應當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五、刑事責任

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希望通過本文,小區相關的人員能夠明白各自的權利義務,不再莫名想當然地“維權”這裡包括業主也包括物業服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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