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協議書》,你需要知道的那些事

協議離婚相比訴訟離婚來說,無疑是更高效的一種離婚方式。《離婚協議書》是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就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一致意見,雙方達成並簽署《離婚協議書》是協議離婚的必備條件。那麼,如何才能簽好《離婚協議書》,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並避免不可預料的潛在風險呢?

第一,《離婚協議書》不能隨便籤。

其實更準確的說法是,不能隨便籤署《離婚協議書》並辦理離婚登記。因為《離婚協議書》以辦理離婚登記為生效條件,如果沒有辦理離婚登記,即便男女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書也是沒有生效的,當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要相信電視劇中,婚姻中的一方簽好《離婚協議書》放在桌上,就瀟灑地離開了,等另外一方簽上名字,雙方就自動離婚了,那都是“騙人”的。

男女雙方一旦簽署《離婚協議書》並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就生效了。那麼,如果一方因為賭氣或者沒有仔細審查《離婚協議書》,覺得該協議書的約定對自己極不公平,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或撤銷嗎?答案是:很難。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書》有兩個條件:一是時間限制,必須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二是理由僅限於欺詐、脅迫,申請解除的一方必須證明對方在簽署協議書時存在欺詐、脅迫行為,這個是很難的。顯失公平不是撤銷《離婚協議書》的法定事由,即便該《離婚協議書》對你極不公平,你也無權申請變更或撤銷。

第二,《離婚協議書》不要輕易放棄孩子撫養權。

如果你不是鐵定了心以後絕不撫養孩子,就不要放棄孩子的撫養權,否則以後要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除非對方同意,否則將非常困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的規定,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法定條件有三條再加一個兜底條款。這個三個條件是:1、撫養孩子一方因嚴重疾病或傷殘至無力繼續撫養;2、撫養孩子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虐待孩子,不利孩子身心健康;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意隨另一方共同生活且該方有撫養能力。申請變更撫養權一方必須能夠證明上述三個條件中的至少一個,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前兩個條件比較極端、也比較少見,且也不好證明;第三個條件,試想兩人如果在孩子很小的時候就離婚,孩子一直隨對方共同生活,願意變更的可能性也很小。

也就是說,如果你輕易放棄了孩子的撫養權,以後你再想要回,要花上現在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努力的數倍,也不一定能夠成功。

第三,《離婚協議書》需慎重對待財產分割。

如前文所述,《離婚協議書》一旦生效,變更或撤銷的難度非常大。因此,在簽訂《離婚協議書》之前,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則就可能造成自己辛苦半輩子的財產付諸東流的情形。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需要特別注意:

1、《離婚協議書》中一定要把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列全,不要有遺漏項。大致來說,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有:房產、車、存款、理財產品、股份、債權債務、公積金、養老金個人賬戶金額等。如果有遺漏項,一方面,離婚以後你需要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是很麻煩的一件事情;另一方面,如果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有這樣的兜底條款,如:男女雙方已對所有財產進行分割,其他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以後雙方互不相欠。以後,一旦你發現對方有較大金額的隱匿財產,也只能乾瞪眼,那你就虧大了。

2、《離婚協議中》中雙方關於債務的分割,僅對男女雙方有約束力,而不能約束債權人,債權人仍能向雙方要求清償債務,並承擔連帶責任。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共同借款10萬元,協議中約定,該10萬元債務由男方負責償還,與女方無關。這個約定只對男女雙方有效,而不能約束債權人,債權人仍有權要求女方清償債務,只是女方清償後,有權向男方追償。

第四、《離婚協議書》即便把房產贈與孩子,也應慎重。

很多人會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把房產贈與給孩子,這種情況即便沒有把房產過戶到孩子名下,該贈與也很難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房產作為不動產,其產權轉移的標誌是辦理過戶登記,也就是說對於一般的房產贈與,只要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且沒有經過公證,贈與人在房產過戶給受贈人之前,享有撤銷權。

我國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離婚協議書》中男女雙方將房產贈與給孩子,在房產過戶給孩子前不能撤銷贈與;對於這一贈與是否具有道德義務也是有爭議的。但是,在2015年12月4日最高院公佈的《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中的1,“於某某訴高某某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中,判決結果駁回了贈與人撤銷贈與的申請,其觀點為: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構成了一個整體,是“一攬子”的解決方案。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麼男女雙方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在婚姻關係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於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佔有財產之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也不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因此,在離婚後一方欲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單方撤銷贈與時亦應取得雙方合意,在未徵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雖然我國並不是判例法的國家,但是最高院公佈的典型案例中的裁判思路和觀點就代表最高院的觀點,其也必將會對下級法院的審判產生重大影響。

第五,《離婚協議書》可巧用違約條款。

日常諮詢中經常會碰到當事人諮詢這樣的問題,如:房子歸我,我需要補給對方的錢已經給對方了,但對方就不配合我辦理過戶怎麼辦?房子歸我,對方就不把戶口遷出去怎麼辦?如果為這事再去訴訟,費時費力又花錢。

其實,《離婚協議書》中如果能用好違約條款,能夠給你離婚後的生活避免很多類似的麻煩。如協議中違約條款可以這樣約定:男方需在女方支付給男方20萬元房屋補償款到賬後10日內配合女方完成過戶手續,如因男方原因造成延期,則男方需按每天500元向女方支付違約金,並承擔女方因此事維權需要支付的律師費等費用。相信有這樣的違約條款,男方一般也不會故意拖延,因為拖延一個月就需要支付15000元的違約金;而且一旦涉訟,除需要支付高額的違約金外,還需要承擔女方的律師費。

綜上所述,擬定《離婚協議書》絕對是一個技術活。如果你沒有絕對的把握擬定好,最好能夠委託專業律師代為起草,以爭取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