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釋理|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看麗江女子“反殺案”

案情簡述

2020年4月30日,雲南省麗江市華坪縣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通報女子“反殺案”由緩刑改判7年一事。通報稱,被告人冷蘭對再審判決不服,已提出上訴。根據公開報道的信息,可梳理出如下信息:

2006年6月23日晚,冷蘭與丈夫的婚外情對象曾某利在曾某利的出租房內發生了爭吵,後冷蘭用自身攜帶的水果刀捅向曾某利,被刺傷腹部的曾某利搶救無效後死亡。永勝縣人民法院認定冷蘭“在受到他人持刀威脅的情況下,用自身攜帶的水果刀相對抗”的行為,系防衛過當,作出判三緩五的一審判決。

2019年11月11日,麗江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防衛過當”的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提出抗訴;隨後,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華坪縣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2020年4月15日,華坪縣人民法院再審作出改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冷蘭有期徒刑7年。原判認定的“防衛過當”被糾正。再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冷蘭行為構成正當防衛“證據相互矛盾,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律師有話說

一、分析的對象

本案中,再審判決否定原判認定被告人冷蘭具有“防衛過當”情節的主要理由是:“冷蘭是否是在曾某利進去廚房拿著菜刀衝向自己時相互廝打過程中用手中攜帶的水果刀刺傷的曾某利的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對防衛過當的認定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同時認為:“被告人冷蘭接到被害人曾某利電話,在未存在實際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攜帶水果刀前往被害人租住房的意圖存在合理懷疑”。也就是說法院認為,被告人冷蘭在何種情形下對被害人曾某利實施傷害行為的原因存疑;被告人冷蘭在未遭受不法侵害的前提下,攜帶刀具前往被害人住處的意圖存疑。

對於該案,目前被告人冷蘭對再審判決不服,已提出上訴,案件還在審理中。筆者未參與案件辦理,也未查閱案件證據,無法對案件進行分析,遵循“判決之外,法官無言”的原理,筆者也無意通過表達自身看法的方式去幹預影響司法審判活動。筆者僅就“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談談自己的看法。同樣,對於檢察機關在原判決生效13年後,再對已執行完刑罰的被告人案件提出抗訴,是否必要的問題,也不作討論。

二、“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又稱“存疑時有利於被告”原則。該原則是指,在有些刑事案件中,現有證據存在疑點、矛盾,而案件的客觀事實又無法查清或查清事實所需的成本過高,此時,司法機關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決定或判決。該原則具體表現為:當證據在有罪與無罪之間存在疑問時,應宣告無罪;當證據在重罪與輕罪之間存在疑問時,應認定輕罪;當證據在數罪與一罪之間存在疑問時,應認定為一罪;就從重情節存在疑問時,應當否認從重處罰;如此等等。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與“疑罪從無”、“無罪推定”、“刑法謙抑”等現代刑事法治的基本理念是一脈相承的。主要目的就是通過限制國家的刑罰權來保障被告人的人權。刑事訴訟之所以要遵循該原則,是因為:在刑事訴訟中,基於無罪推定的原則,面對強大的國家機關的指控,被告人無須“自證無罪”,更不能強迫被告人自證其罪。通俗點說,那就是“枉殺”比“錯放”的後果要嚴重得多,因此要“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三、檢察機關的舉證責任及範圍

我國《刑訴法》明確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舉證責任是指訴訟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從理論上來說,舉證責任一般分為兩個方面:一是行為責任,也就是當事人提出證據對自己的主張加以證明,使訴訟向有利於自己的方向前進的責任;二是敗訴責任,也就是因為不能提供證據或者提出的證據達不到法律規定的證明標準導致自己的主張被法院認定不能成立的結果責任。一般來說,主張一方不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法院應當認定其主張的事實不成立,也就是說,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相對來說,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不能因為被告人不能證明自己無罪便據以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結論。

需要說明的是,規定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並不是要求檢察機關只提供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而忽視其他證據。作為國家公訴機關,同時也是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要遵循客觀公正原則,無論是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證據,還是無罪、罪輕的證據,都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所有證據綜合判斷,認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因此,對於一些案件中,是否存在防衛過當或不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的事實、情節也應當由檢察機關通過舉證以證明。

四、認定有罪的證據必須達到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

法院對被告人的行為作出有罪判決的前提除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之外,最主要的應該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排除合理懷疑”是指對於認定的事實,已沒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據的懷疑。

如前所述,刑事案件的證明責任由公訴機關承擔,被告人無須“自證無罪”。因此,無罪判決的證明標準與有罪判決並不相同,只要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未達到有罪判決的證明標準。簡言之,只要不能排除被告人辯解的合理性,存在被告人無罪的可能性,就表明檢察機關提供的有罪的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至少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要求,即應考慮認定被告人無罪。換句話說,對於無罪事實的證明並不需要達到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只要無罪事實存在或可能存在,足以影響到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即可。

此外,“證據確實、充分”不僅是指認定被告人犯罪、犯何種罪的證據確實、充分,也包含了對被告人量刑的各種情節,都需要有辦案機關經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予以證明。即定罪和量刑的事實都需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

因此,當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的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時。換言之,當不能排除被告人所提出的存在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的辯解的合理性和可能性時,應遵循“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認定被告人具有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的情節。

點評

刑法的設定在於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和保障公民的自由權利。《刑法》作為“善良市民的大憲章”,同時也是“犯罪人的大憲章”,在保護法益方面與保障人權方面應當並重。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也並非什麼新奇理論或舶來品,其實早在古代,《尚書·呂刑》就有“與其殺不辜,寧失有罪。與其增以有罪,寧失過以有赦”的寬刑、慎刑思想。這些古代刑法思想與現代刑法觀念也是想通的,諸如“親親相隱”等,都應當得到充分的發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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