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張大奕和蔣凡事件來看婚姻法,誰為總裁夫人的婚姻負責?

現在的社會主張婚姻自由,但自由都是有度的。什麼是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自由是自律的自由,而不是放縱的自由,而恰恰很多人更喜歡的是放縱的自由。

比如柳宗元在《酬曹侍御過象縣見寄》詩中寫道:“破額山前碧玉流,騷人遙駐木蘭舟。春風無限瀟湘意,欲採蘋花不自由。”這首詩是說:欲採花送給遠方的她而不得,這是什麼自由觀?無拘無束。再比如阿Q對吳媽說:"我想和你睡覺",而吳媽不同意,阿Q肯定也覺得他不自由。如果都按這樣的自由來,社會秩序是不是就會大亂。

法律的意義就是要限制這種不自律的自由。但是翻閱了婚姻法,在第四十六條寫道: 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只有情形(二)可以試用於由張大奕和蔣凡的熱門事件。

由張大奕和蔣凡事件來看婚姻法,誰為總裁夫人的婚姻負責?

婚姻需要兩人來維持,但如果有一方出軌,有過錯,無過錯方去要求有過錯方去賠償,那這婚姻只能走向終點--離婚了。這就是在一開始對婚姻自由沒有一個清楚的認識。在結婚登記時宣讀的婚姻誓言,在結婚證上的大大的鋼印,法律效力顯得是如此的薄弱。從結婚到離婚,就像走一個過場,這其中的過程,誰監督,誰之錯?難道只是怪雙方的法律意識薄弱?而沒有更有力的監督懲罰部門,對其婚內的“自由”形成更有力的約束。

由張大奕和蔣凡事件來看婚姻法,誰為總裁夫人的婚姻負責?

沒有對婚內的“自由”更有力的約束,才會有像“家有喵喵”一批法律意識淡薄的網絡推手,寫出這樣的文章,認為有錢,就可以隨意破壞原有的婚姻關係。如果有一種無形的牆,讓所有婚姻內外的人都會對其望而卻步,就不會出現許許多多的婚內出軌風波。

由張大奕和蔣凡事件來看婚姻法,誰為總裁夫人的婚姻負責?

古有潘金蓮遭人唾棄,不僅僅是她謀害了武大郎,而是她在婚內的自由無度。最近鬧得紛紛揚揚的羅志祥事件,和周青楊在一起9年,其實已經有了婚姻之實,出軌多次,對婚姻自由有很大的誤解。在比如像馬蓉,李小璐,白百何等這些名人,出軌而造成的婚姻破裂,而只是讓無過錯方心痛,本是夫妻,誰又為他們公平、公正懲罰有過錯方呢?好像只有在無過錯方在提起訴訟,法院才會追究,否則只會讓這些自由無度的人,逍遙法外。

由張大奕和蔣凡事件來看婚姻法,誰為總裁夫人的婚姻負責?

阿里對蔣凡因造成公司不良影響而降級、扣除獎金的懲罰。那誰對羅志祥,馬蓉,李小璐,白百何等造成不良社會風氣的人懲罰呢?

婚姻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婚姻法更應該起到監督懲罰的作用,而不能結婚匆匆,離婚也匆匆。破壞婚姻者,就該受到重罰,才能維護良好的社會風氣,降低離婚率,樹立良好的道德價值觀,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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