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未經雙方協商一致,非必要的子女教育費用可以拒絕支付

離婚後,未經雙方協商一致,非必要的子女教育費用可以拒絕支付

原來辦理的一個離婚案子,當時是代理男方,因為孩子當時不滿兩週歲,所以判給了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這幾天男方當事人問我一個問題:女方沒有和他商量給小孩報了貴族幼兒園,每月花費不菲,現在女方要求男方除了撫養費,再支付一半的貴族幼兒園費用。男方問我這個情況,法律如何規定,他可以不給嗎?

其實這方面的糾紛在日常生活中挺多的,夫妻離婚以後,因為小孩的教育、醫療、生活等撫養費用又產生了矛盾,雙方協商不成,起訴的也很多。今天簡單說一下這個問題:

《婚姻法》第 37 條規定,夫妻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離異父母中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分擔或承擔子女生活費用、教育費用的法律定位是以“必要”為前提的,即這些費用的支出是子女生活和受教育所必需的。顯然貴族幼兒園的費用不是必要的教育費用,雙方在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女方擅自送子女上貴族幼兒園並要求男方承擔一半費用,不會得到法律支持。與此類似,在實踐中,雙方離婚後,如果不是因為子女必須而產生的額外費用,比如說擇校費、出國旅行、購買高檔服飾、高檔電子產品等,在雙方沒有協商好的情況下,向另一方主張,一般都不會得到法律支持。

另外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子女撫養費用數額的確定,要切實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一味的追求高消費,貴族化,不但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產生撫養費的糾紛,而且對子女的成長也不一定就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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