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賭博犯罪案件辯護之賭資數額

網絡賭博犯罪案件辯護之賭資數額


網絡賭博犯罪案件的量刑依據主要是抽頭漁利數額、賭資數額、參賭人數、違法所得數額及其他情節。其中,因為網絡賭博涉案服務器、銀行賬戶等對相關電子數據記錄較為全面,刑事司法取證較為便捷,因而依據電子數據、資金流水等換算所得的賭資數額成為司法實踐中網絡賭博犯罪最常見的認定依據。因此,在辯護中也成為需要關注的重點之一。

第一,重視實際賭資與投注流水的區別。根據《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對於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兌換為虛擬貨幣、遊戲道具等虛擬物品,並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這是一條簡單的計算規則,卻也容易出現機械適用的錯誤。在連續多次多局進行賭博的形式中,如果仍採用累計多局投注流水疊加的計算方式,則會因重複計算導致認定的賭資數額遠大於實際賭資數額。對此,在辯護時需通過科學合理的計算方式主張對重複計算的部分予以扣減。

第二,自己投注參賭金額不應計入賭資。網絡賭博網站的代理除了接受他人投注之外,自己也可能參與賭博,甚至參賭金額不少。根據司法解釋,涉嫌開設賭場的代理指的是“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接受”一詞表明投注者指他人而非自己,因而不應將賭博網站代理人自行投注並參賭的金額計入賭資總額中。

第三,涉案賬戶中的合法資金不計入賭資。除了網絡服務器記錄的數據之外,控方有時還會提供相應的銀行流水以證明賭資金額。因有司法解釋規定:“對於開設賭場犯罪中用於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因此,辯護律師必須重點審查涉案賬戶及其中資金的性質,協助當事人梳理資金明細,合理說明賬戶內資金具有合法來源或明確區分投注賭資與其他性質的資金,並主張不能將該部分資金一律推定為賭資,保障對當事人的公正處理。

第四,雙向往來賭資不得重複計算。賭博網站的中間代理商與上下級之間分別存在賭資結算,但實際上兩個方向流動的是同一筆的賭資,不應累計。因而,如果具體案件中出現將代理的雙向資金往來全部累加計算,則可能存在重複計算的問題,應及時提出扣減。

第五,網絡賭場開設期間以外的資金不是賭資。對開設賭場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時,控方會明確犯罪時間,只有在此期間的賭資金額才能予以認定,所以辯方要注意數據的發生時間。在此,需特別提醒的是,實踐中由於刑事證據蒐集的原因,認定的網絡賭場開設期間可能會短於賭場實際存續期間,在梳理數據時則以認定的時間為準。對於為網絡賭博擔任代理的責任人員,則注意審查其擔任代理的起止時間,以防期間以外的金額被計入賭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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