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时要求不缴纳社保,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甲于2013年入职乙公司,入职时要求乙公司不缴纳社保并签订了放弃社保的承诺书,2016年甲以乙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编就此作一番分析。

员工入职时要求不缴纳社保,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放弃社保承诺书的效力问题?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缴纳社保是强制性规定,公司和员工不能自行协商免除这一义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员工签署的放弃社保承诺书无效。

员工入职时要求不缴纳社保,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员工能否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员工拥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工作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发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发半个月工资,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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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员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一条重要原则,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都归于无效,但在此案中,员工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却因此获利,在法律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在实践中,有的法院认可了员工的全部诉求,有的法院只认可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驳回了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有的法院给了公司一个补交社保的期限,超过期限不补交社保则支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笔者同意第三种做法。实践中员工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有的是出于自愿,有的是迫于公司的压力,待到打官司时到底是哪种原因已不可考,因此支持还是不支持经济补偿金都有可能让违法者获利,设定期限补交社保则能让这种不合法期待变成泡影。但是这种做法却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属于法官的自由心证范围,期待法律能够更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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